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已經2017 年12 月12 日市人民政
府第19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
施行。
市長
2017 年12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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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
安全,促進燃氣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和《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與工程建設、燃氣經
營與服務、燃氣使用與燃氣燃燒器具管理、燃氣設施保護、液化
石油氣氣瓶管理,以及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等活動,適用本
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
區域內燃氣管理工作。
縣(市、區) 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
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燃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燃氣管理內設
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引進燃氣專業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服
務能力。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財政、住建、質監、安監、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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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管理相關工
作。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
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燃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
責。
第五條 燃氣主管部門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規章和安
全知識的費用,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工程建設
第六條 市、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
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
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燃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
報上一級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燃氣發展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
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七條 編制燃氣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城鄉統籌原則,
將燃氣輸送管網設施向鄉(鎮)和農村社區延伸。
第八條 城市道路進行規劃建設時,燃氣管網及附屬設施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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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城市道路實行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第九條 新建燃氣用戶戶內燃氣設施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標
準規范規定,同時設計、安裝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
第十條 燃氣工程經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設
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燃氣專家組進行竣工驗收,且應當按照
規定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
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
集、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并在燃
氣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
門移交項目檔案。
第十二條 在城鎮燃氣輸送管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建設壓
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單點供氣站。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者依法取得燃氣主管部門頒發的《燃
氣經營許可證》或《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
燃氣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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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管道燃氣經營
者劃定經營區域,保障安全穩定供應,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從事充裝業務的,需要辦理氣瓶充裝
許可。
燃氣經營者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除外)。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
并負責涂覆充裝站標志、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鋼印。
鼓勵燃氣經營者積極采用智能閥氣瓶并運用信息化手段對
氣瓶進行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
圍內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做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
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
儲存燃氣,不得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燃氣經營(供應站)許可
證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用于銷售經營的燃氣;
(二)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
動;
(三)在銷售的液化石油氣中摻混其他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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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與燃氣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
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規則,公布
并履行服務承諾,設置咨詢服務電話,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
組織專業人員向用戶宣傳燃氣安全使用知識,解答用戶咨詢,并
對用戶安全用氣進行技術指導。
第二十二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者調整,應
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應當符合定價目錄的相
關規定。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費用,并向燃氣用戶出具
票據。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
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保障供應預案,采取綜合措施
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保障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
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
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
址,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服務質量等舉報或投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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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或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處理。
第四章 燃氣使用與燃氣燃燒器具管理
第二十五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按照規定安
裝、使用具有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和
具有檢驗合格標志的氣瓶。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
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和氣瓶等。
單位用戶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操作
維護人員,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訓,并接
受燃氣經營者安全技術指導。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變更戶名、擴大用氣范圍,應當到燃
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為燃氣用戶安裝合格的燃氣
計量裝置,并粘貼檢測合格標識;對超過使用年限的燃氣計量裝
置,應當及時更換。
因用氣量對燃氣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的,應當按照國家計
量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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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接地引線,或者擅自包
裹、遮擋燃氣管道;
(二) 從事危及室內燃氣管道及配套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
活動;
(三)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燃氣用戶指定燃氣燃燒
器具銷售單位和燃氣燃燒器具品牌。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燃氣設
施防腐、絕緣、防雷、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
動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
施安全。
有關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供氣區域內的
燃氣經營者或者規劃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建設工程施
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
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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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者協商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
施;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現場監督指導。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改裝、遷移、
拆除燃氣設施。
燃氣用戶需要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遷移、拆除燃
氣設施的,須經燃氣經營者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由燃氣經營者
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因其他建設工程施工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協商,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燃
氣設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專業人員
定期對燃氣設施、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等進行安全
性評價,做好日常巡查、檢查、檢測、維護和維修。
燃氣設施腐蝕損壞嚴重、遭遇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較大事故
的,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進行安全性評價,并根據
評價結果采取維護、維修、更新和報廢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章 液化石油氣氣瓶置換、檢驗與報廢
第三十五條 鼓勵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用戶,于本辦法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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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之日起兩年內,將自有氣瓶作價轉讓給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的液化石油氣經營者。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在官方網站上公布已取得燃氣經營
許可證的液化石油氣經營者名錄。
第三十六條 氣瓶轉讓價格由液化石油氣經營者結合氣瓶
出廠年份、氣瓶檢驗結果、報廢年限等綜合因素與自有氣瓶用戶
協商確定。
氣瓶產權轉移后,液化石油氣經營者應當與燃氣用戶簽訂供
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由液化石油氣經營者的送
氣服務人員,統一送氣到戶。
第三十七條 液化石油氣經營者應當對回購的氣瓶進行分
類處理。
對超期未檢但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氣瓶,應當經依法核準的氣
瓶檢驗檢測機構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對已達到報廢條
件或檢驗不合格的氣瓶應當報廢處理。
第三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液化石油
氣經營者兩年產權置換期內回購報廢氣瓶的支出給予適當補助。
補助辦法和標準,由燃氣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質監部門
共同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三十九條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報廢與處理,由質監部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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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單位實施,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進行處理。
第七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四十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燃
氣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組織
開展應急演練活動。
組織開展燃氣應急演練費用,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各類突發事故應急搶
險搶修預案,并報燃氣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專門的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專業技術
人員、防護用品、消防器材、搶險搶修車輛、通訊設備等,并定
期組織演練。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搶險搶修報警電話,向社會公布,并
設專崗二十四小時值班。
第四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用戶戶內的燃氣設
施進行安全檢查。安檢人員入戶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
燃氣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對居民燃氣用戶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至少每兩年進行一
次;對非居民燃氣用戶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至少每年進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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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四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在入戶檢查時,發現燃氣用戶因
裝修、包裹、遮擋、私自改動燃氣管道設施及燃氣計量裝置等行
為,違反安全用氣規定造成安全隱患的,應當做好檢查記錄并提
出書面整改意見,協助燃氣用戶及時整改。
燃氣用戶拒不整改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暫停對燃氣用戶供
氣;安全隱患消除并經燃氣經營企業驗收合格后,應當恢復對燃
氣用戶供氣。
燃氣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燃氣經營者入戶進行安全檢查的,
燃氣經營企業可以暫停對燃氣用戶供氣;經檢查確無安全隱患
后,應當恢復對燃氣用戶供氣。
第四十四條 汽車加氣站充裝車用氣瓶須采取自動充裝控
制系統。
汽車加氣站應當在充裝前、充裝中和充裝后,對車用氣瓶進
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未辦理登記、超期未檢、無檢驗標志、破
損、泄漏等情形的,應當告知車輛駕駛人員并不得充裝。
燃氣車輛駕駛人員應當正確使用車用氣瓶和燃氣專用裝置,
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
第四十五條 液化石油氣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氣瓶充裝、送氣
車輛和送氣服務人員等的安全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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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燃氣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組織相關燃氣專家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燃氣安全隱患排查。
燃氣專家或專業技術人員的勞務費用,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
算。
第四十七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
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
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采取措施
予以消除。
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的,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
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泄漏、中毒、火災、
爆炸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公安消
防、安監、質監等相關部門、單位報告。
第四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投保燃氣
安全責任險。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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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的,由
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
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
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二)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
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
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
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三)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
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
燃氣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 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聊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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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聊城江北水城旅游渡假區,按照規定職責履行燃氣管理職能。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市政府《關
于印發〈聊城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的通知》(聊政發〔1999〕
114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