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前行政審判試點工作中幾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前行政審判試點工作中幾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前行政審判試點工作中幾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前行政審判試點工作中幾個問題的答復
1989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行政訴訟法實施前行政審判試點工作幾個問題的緊急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在行政訴訟法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選擇若干人民法院進行試點,為1990年10月1日全面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創造條件,積累經驗,這是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要求。各試點法院應當將試點工作計劃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以取得權力機關的支持。
二、試點單位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判,對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受案范圍原則上不能進行試點,如果地方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提出擴大受案范圍的意見,有關人民法院認為具備條件的,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
三、試點單位對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罰款金額和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及治安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不能進行試點外,其他均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判。按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所處的罰款的金額,仍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四、試點單位按照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判的案件,開庭審理和制作法律文書時,不宜直接引用行政訴訟法的有關條文,可以采用“參照”的方式,引用行政訴訟法的有關條文。
附: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實施前行政審判試點工作幾個問題的緊急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行政訴訟法實施前行政審判試點工作的通知》指定我省試點,為此,我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了部分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進行試點,各試點法院都認真作了準備,最近,省法院召開了試點工作會議(情況另報)。與會同志普遍反映,黨委、人大、政府以及行政執法機關對試點工作很重視,積極支持,試點法院積極性也很高,但有幾個問題感到不夠明確,現請示如下:
一、關于試點的法律依據問題。有的地方人大常委會提出,行政訴訟法明年10月1日起才生效施行,在部分地區搞試點,實際上是提前施行,涉及行政訴訟法在試點地區的效力問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試點作出正式決定,或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文,明確指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和要求先行試點,以做到試點有據。
二、《通知》規定,“試點單位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判,試點單位按照行政訴訟法進行試點,并不排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但試點中,對行政訴訟法作出的程序方面的一些新的規定,如裁定駁回起訴,被告不能舉證承擔敗訴法律責任,隱瞞證據的法律責任,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法律責任等,能否適用這些新的規定,感到不夠明確。我們認為,既是試點,在訴訟程序上就應執行行政訴訟法的所有規定。
三、試點中,按照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判的行政案件,開庭審理和制作法律文書時可否引用的問題,也需要加以明確。我們認為,應當引用。
以上意見當否,請明示。
198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