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對蘇南人民法院關于養子女如已繼承了養父母遺產,是否還可以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對蘇南人民法院關于養子女如已繼承了養父母遺產,是否還可以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對蘇南人民法院關于養子女如已繼承了養父母遺產,是否還可以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對蘇南人民法院關于養子女如已繼承了養父母遺產,是否還可以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的批復
195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問:養子女如已繼承了養父母的遺產,是否還可以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
答:養子女如已繼承了養父母遺產,不應再有主張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因為家庭在今天還是一個生活和生產單位,養子女參加了另一個家庭,雖然在感情上不要求他(她)與親生父母割斷,但是在財產關系上則應清楚分開,如果養父母家沒有財產,而被收養的子女生活又困難,本兄弟姊妹互助的精神可以要求酌量給予生父母的遺產。倘有這種具體案件發生,應結合雙方實際經濟情況以及參照兄弟姊妹間的勞動能力,作適當的處理。另一方面,如果親生父母生活困難,經別人收養的子女經濟寬裕的時候,他們對親生父母也還是應該加以照顧的(土改分得的土地,應為各人所有,應與父母的遺產顯有區別,應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