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貴州雙龍航空港 經濟區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 事項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 56號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經2017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陳 晏
2018年2月12日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貴州雙龍航空港
經濟區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
事項的決定
為支持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的建設發展,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確保在該區實施有關行政許可的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理范圍的本市行政區域內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南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委托機關)可以在各自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有關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受委托機關)實施市、區兩級有關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本決定附件《在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目錄表》明確的具體事項實施。
二、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予以公告。
三、委托機關應當加強對受委托機關的業務培訓、業務指導、跟蹤監督和便捷服務,并且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機關應當主動與委托機關對接,建立健全受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的工作制度,加強批后日常監管,明確責任,優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四、委托機關應當與受委托機關以書面形式簽訂委托合同,載明委托及受委托主體、委托事項、委托范圍、委托時限、責任承擔等內容,委托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委托機關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受委托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并且將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情況報送委托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五、本決定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