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實施細則》和《蘭州市城市綠線及綠地建設管理辦法》的決定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實施細則》和《蘭州市城市綠線及綠地建設管理辦法》的決定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實施細則》和《蘭州市城市綠線及綠地建設管理辦法》的決定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2號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實施細則〉和〈蘭州市城市綠線及綠地建設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7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8年2月25日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實施細則》和《蘭州市城市綠線及綠地建設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市政府決定對《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實施細則》(2002年市政府5號令)和《蘭州市城市綠線及綠地建設管理辦法》(2005年市政府3號令)予以廢止。
《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
實施細則》和《蘭州市城市綠線及綠地建設
管理辦法》的廢止說明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開展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內容的地方性法規專項清理工作的函》(甘人大常辦函〔2017〕18號)文件的要求,以及市政府主要領導的批示,市政府法制辦及時安排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在全市開展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內容的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專項清理工作。經對《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實施細則》(2002年市政府5號令頒布,2003年2月1日實施)(以下簡稱《細則》)和《蘭州市城市綠線及綠地建設管理辦法》(2005年市政府3號令頒布,2005年8月1日實施)(以下簡稱《辦法》)進行審查,認為《細則》和《辦法》與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以及省、市人大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存在不適應、不一致、相抵觸的問題,應當予以廢止,理由如下:
一、《細則》存在的問題
一是《細則》共22條,其中12條涉及“繳納綠化費”的規定,分別為第八條,第十一條至二十一條,與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3〕67號)中“取消綠化費”的規定不一致。二是《細則》規定每人每年必須完成義務植樹5棵或相應勞動量的綠化任務的盡責形式,與全國綠化委員會發布的《全民義務植樹盡責形式管理辦法(試行)》(全綠字〔2017〕6號)規定的造林綠化、撫育管護、自然保護、認種認養、設施修建、捐資捐物、志愿服務、其他形式等八種盡責形式存在不一致的問題。三是《細則》條款與《甘肅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2006年5月1日實施)和《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辦法》(1989年市人大常委會公布,2010年第二次修正)中部分條款存在內容重復、不一致問題。市生態局認為實踐中省、市人大的地方性法規內容詳實,具有可操作性,《細則》如果刪去繳納綠化費等相關規定,則市政府規章沒有存在必要,應當予以廢止。
二、《辦法》存在的問題
一是《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變城市綠線內的綠化用地性質的,應當提出易地等面積建設綠地等確保城市綠地總面積不被減少的具體方案及相關措施,按規定程序逐級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與《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8月1日實施,2017年國務院第676號令修正)第十九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和《城市綠線管理辦法》(2002年11月1日實施,2011年住房建設部第9號令修改)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等規定內容不一致,違反了上位法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規定。二是《辦法》第十五至二十條收取易地綠地建設費無明確上位法依據。市生態局認為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經兩次修正,內容全面、詳實,可以規范我市綠線綠地管理工作,《辦法》如果刪去收取易地綠地建設費等相關規定,則市政府規章沒有存在必要,應當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