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梅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梅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廣東省梅州市人大常委會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梅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梅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2018年1月12日梅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參照省的做法和我市的慣例,不是市七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梅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一、廣州對口幫扶梅州掛任領導;
二、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三、在梅州居住和工作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和我市選出并在梅工作的省十二屆人大代表;
四、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和省屬駐梅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
五、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六、曾擔任正廳職和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并在梅居住的老同志;
七、出席政協梅州市委員會七屆二次會議的委員;
八、市紀委副書記,市委、市政府副秘書長;
九、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副處級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