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涉及產權保護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涉及產權保護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涉及產權保護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涉及產權保護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8〕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產權,對增強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和投資意愿、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部署,營造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開展涉及產權保護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此次清理的范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章,以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清理的重點是,有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財產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等各類產權的規定,不當限制企業生產經營、企業和居民不動產交易等民事主體財產權利行使的規定,以及在市場準入、生產要素使用、財稅金融投資價格等政策方面區別性、歧視性對待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的規定。
二、清理職責
清理工作堅持“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門負責清理;部門聯合制定或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清理;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由實施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和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國務院各部門在開展清理工作的同時,認為法律、行政法規存在不利于產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應當提出具體建議、修改方案和修改廢止理由,并公開征求意見。
三、清理要求
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的各項任務和上位法修改、廢止情況,逐項研究清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與《意見》相抵觸,或與涉及產權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廢止;部分內容與《意見》不一致,或與涉及產權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確保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應改盡改、應廢盡廢,使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到位。
四、結果報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時將清理結果報送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匯總。各。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應于2018年10月底前將本地區、本部門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報送國務院,同時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國務院有關部門應于2018年8月底前將法律、行政法規的清理意見、修改草案和說明按立法程序報送國務院,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應于2018年12月底前將上述清理情況匯總后報送國務院。
五、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抓緊開展清理工作。要強化監督檢查,建立涉及產權保護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長效機制,根據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工作進展動態清理。對清理不及時、影響產權保護任務措施有效落實的,要依法依規予以問責。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宣傳報道,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并向社會公開清理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要加強統籌協調指導,及時跟蹤了解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共性問題,確保清理工作順利完成。
附件:1.規章清理情況統計表
2.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5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規章清理情況統計表
填表單位: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制定單位名稱
已廢止的規章
序 號
規章名稱
廢止日期
備 注
已修改的規章
序 號
規章名稱
修改日期
備 注
擬廢止的規章
序 號
規章名稱
時間安排
備 注
擬修改的規章
序 號
規章名稱
時間安排
備 注
附件2
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
填表單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處理結果
類 別
數 量
已廢止的
規范性文件
國務院部門規范性文件
省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
市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
縣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
合 計
已修改的
規范性文件
國務院部門規范性文件
省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
市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
縣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
合 計
擬廢止的
規范性文件
國務院部門規范性文件
省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
市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
縣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
合 計
擬修改的
規范性文件
國務院部門規范性文件
省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
市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
縣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
合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