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停止執行涉及農墾、森工系統行政管理和辦社會職能的省政府規章及有關規定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停止執行涉及農墾、森工系統行政管理和辦社會職能的省政府規章及有關規定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停止執行涉及農墾、森工系統行政管理和辦社會職能的省政府規章及有關規定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停止執行涉及農墾、森工系統行政管理和辦社會職能的省政府規章及有關規定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停止執行涉及農墾、森工系統行政管理和辦社會職能的省政府規章及有關規定的決定》已經2018年5月3日省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王文濤
2018年5月5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停止執行涉及農墾、森工系統行政管理和辦社會職能的省政府規章及有關規定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家、我省推進農墾、森工系統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要求,省政府決定:
一、對《黑龍江省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號)、《黑龍江省土地登記辦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2號)予以廢止。
二、除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轄區內履行建設生態文明、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職責,負責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培育、保護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保護和管理以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林業行政管理職能外,我省省政府規章中涉及農墾、森工系統其他行政管理和辦社會職能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三、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授權,農墾、森工系統改革期間需要逐步移交行政管理和辦社會職能的,在移交地方政府前由農墾、森工系統相關單位或者省直部門以派出形式按照職責權限繼續行使。待全部移交地方政府后,不再行使相關職能。
四、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起草、誰清理;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對本部門起草或者組織實施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中不符合我省農墾、森工系統改革要求的內容進行清理,按程序進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