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牡丹江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
牡丹江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十一條 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經業主或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人管理物業的,參照本條例執行,并應當接受區、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十二條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舊住宅區,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制定舊住宅區物業管理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舊住宅區綜合環境,逐步實施物業管理。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舊住宅區管理機制,給予適當財政補貼。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物業服務機構對舊住宅區提供清掃保潔、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綜合維修等基礎性服務,所需費用由相關業主承擔。
舊住宅區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七十三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等文件的示范文本,供物業管理活動中參照使用。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住宅區,是指以住宅為主,并有相應配套公用設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區。
(二)物業使用人,是指除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業主和合法占有人之外的,依法對物業享有使用權的人。
(三)物業管理用房,包括物業辦公用房(含保安、監控用房)、檔案用房、倉儲用房和維修、保潔用房等。
(四)物業檔案,包括物業權屬資料、技術資料、驗收資料,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權屬資料、個人資料,物業運行記錄、物業維修記錄、物業服務記錄和物業管理相關合同資料等。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 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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