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宣城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城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宣城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第1號
《宣城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8年3月1日
宣城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廁管理,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促進新時代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宣城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公廁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維護等活動。
各縣級人民政府和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宣城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等(以下簡稱園區管理機構)是本區域公廁管理的責任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在道路兩旁或公共場所等處設置的供公眾使用的廁所。
第四條 公廁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衛生安全、功能完善、環境協調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是公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實施本辦法。
住建、規劃、環保、公安、財政、國土、商務、交通、旅游、物價、衛計等部門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廁管理的相關工作。
供水、供電和物業服務等單位,應當在各自經營服務范圍內提供公共服務,做好公廁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動人口數量和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公廁的建設規模、等級、布點等具體要求。
第七條 公廁建筑形式應當以固定式為主、活動式為輔;公廁建設形式應當以附屬式為主、獨立式為輔。
公廁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 50337-2003)、《環境衛生圖形符號標準》(CJJ/T125-2008) 、《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2012) 、《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2016)等有關規定,達到二類以上標準。
第八條下列區域應當設置公廁:
(一)城市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較大的道路沿線;
(二)公共汽車始末站、長途汽車站、火車站、碼頭港口、加油站、大型停車場、醫院等公共設施;
(三)公園、廣場、旅游景點、集貿市場和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文化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
(四)老舊居住區和新建住宅小區;
(五)其他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設置公廁的場所。
前款第一項和第四項中老舊居住區的公廁建設屬于園區管理范圍內的,由園區管理機構負責,其他區域的公廁建設由屬地人民政府負責;前款第二、三項公廁配套由建設單位負責;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廁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進行建設;前款第五項公廁建設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九條 公廁的設置,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
應急、人流量大、建廁地點難以落實的地段、區域應當設置活動式公廁。
第十條 在人流集中的場所新建、改建公廁,女廁位與男廁位(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應小于2:1。
一類固定式公廁、二級及以上醫院公廁,商業區、重要公共設施及重要交通客運設施區域的活動式公廁應當增設第三衛生間,用于協助老、幼及行動不便者使用。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導向牌、電子地圖等公廁指引服務系統。
公廁標志的設置應當明顯、統一、符合國家相關要求。公廁內部應當明示管理要求、使用須知、監督電話和管理單位名稱等標記,方便市民識別。
第十二條 公廁外觀和色彩設計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商業區、重要公共設施、重要交通客運設施、公共綠地及其他環境要求高的區域應當提高建造標準,有條件的公廁四周應當綠化。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廁應采用節水、節電、節能等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技術和設備。
在不改變公廁功能的前提下,具備條件的新建公廁可采取公廁與辦公樓、公廁與商鋪等附屬式公廁模式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 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公廁,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五條 涉及新建、擴建、改建及附屬配建公廁的項目,屬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參與規劃、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公廁驗收合格后15日內交付使用,并報所屬地城市管理部門登記。經驗收合格的公廁,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廁規劃用地或改變其性質。建設單位經批準用地范圍內含有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廁規劃和城市管理部門要求修建公廁,并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拆除、遷移、封閉公廁。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公廁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按照就近就地、先建后拆的原則,依據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公廁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責任分工如下:
(一) 城市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較大的道路沿線公廁由園區管理機構或屬地人民政府負責;
(二)公共汽車始末站、長途汽車站、火車站、碼頭港口、加油站、大型停車場、醫院等公共設施的公廁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公園、廣場、旅游景點、醫院、集貿市場和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文化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公廁由主管部門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老舊居住區和新建住宅小區公廁由其物業公司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五)其他按照國家規定設置的公廁由管理單位負責。
本條前款第(二)、(三)、(四)項中的單位,可以委托城市管理部門代為維護管理。
第十九條 使用公廁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公廁墻壁和其他設施上亂涂抹、刻畫、張貼;
(二)隨地吐痰、吸煙、亂扔雜物;
(三)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物和廢棄物;
(四)在便器外便溺;
(五)損壞公廁設備、設施。
第二十條 公廁的日常保潔和維護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有專人管理,有保潔、管理制度;
(二)墻面保持整潔、完好、無亂貼亂畫;
(三)廁內無蛆、無蛛網、基本無異味;
(四)便器內無積便、尿堿,儲糞池無漫溢;
(五)地面無積水、痰跡或者煙頭、紙屑等雜物;
(六)無亂搭建、亂堆放、亂晾曬;
(七)設置防蠅、防蟲、消毒等設施;
(八)獨立式公廁應當建有毒餌站。
第二十一條 公廁應當按規定時間開放,不得隨意停用。因設施故障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停用的,應當公示停用時間,并及時維修。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公廁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其保潔和維護費用,在園區范圍內的,由園區管理機構承擔,在園區范圍外的,由屬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三條 提倡沿街機關、企事業單位免費對外開放內部廁所。 鼓勵商業服務窗口單位和賓館飯店等場所附設的內部廁所,在服務時間內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公廁監督管理考核機制,將公廁衛生及設備、設施等的檢查情況納入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撥付公廁日常管理和維護經費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劃設計要求同時建設城市公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占、封閉公廁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拆除、遷移公廁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處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阻礙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侮辱、毆打公廁作業與管理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一、二類公廁的類別及要求應當符合《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2016)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