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督查工作辦法
萍鄉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督查工作辦法
江西省萍鄉市人大常委會
萍鄉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督查工作辦法
萍鄉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督查工作辦法
(2018年3月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主任會議通過)
為推動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各項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提高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效率和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督查對象為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承擔督查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督查的主要內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執行的督辦情況;
(二)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評議、專題詢問、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意見辦理的督辦情況;
(三)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四)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
(五)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
(六)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執行情況;
(七)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
(八)市人大常委會領導批示或者交辦的工作事項;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督查的主要程序:
甄別登記。辦公室對機關各項工作進行甄別,對屬于督查事項的內容,全部納入督查范圍。
分解交辦。辦公室按照督查事項的內容,結合各專工委、辦公室各科室的工作職責,發送《督查通知單》,及時進行交辦,交辦時應當做到任務量化、時限具體、責任明確。
落實辦理。各承辦單位按照工作要求和辦理時限認真辦理各項任務。遇到重大問題或者重要情況,可以直接向分管領導報告或反饋給辦公室。
跟蹤督辦。辦公室要對督辦事項進行督促檢查,及時了解辦理進展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通報。原則上,辦理時限為3天以內的,每天一調度;辦理時限為4至10天的,三天一調度;辦理時限為10天以上的,每周一調度;辦理時限較長的,據情況適時調度。調度情況及時向主任會議或分管領導報告。
辦結存檔。各承辦單位要將辦理結束的事項反饋給辦公室,并將相關材料移交辦公室進行歸檔管理。辦理結果由辦公室單獨或者協同承辦單位向主任會議或分管領導報告。
第五條 辦公室根據辦理情況,可以召集有關專工委或科室協調、會商辦理工作。一般問題會商后直接執行,重大問題會商后將結果報主任會議或分管領導同意后執行。
第六條 各承辦單位要按照任務分解情況,及時、認真地落實辦理,不得拖延積壓、推諉扯皮、敷衍塞責。
第七條 對承辦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按要求落實辦理的,辦公室將視情予以通報,對嚴重影響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報常委會黨組或主任會議研究予以問責。
第八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