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18〕917號
證監會:
你會《關于申報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收費標準的函》(證監函〔2017〕316號)收悉。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20號)有關規定,現就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
(一)業務監管費標準。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取證券業務監管費,按股票交易額的0.02‰收取。對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收取期貨業務監管費,按交易額的0.001‰收取。
(二)機構監管費標準。對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收取的機構監管費,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 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暫免征收。
二、證券、期貨、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上限范圍內按成本補償原則自行確定。
三、你會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自覺規范收費行為,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切實維護企業和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證券期貨業業務監管費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