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44號
《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6月1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第5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余
2018年6月15日
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存托憑證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存托憑證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履行本辦法中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境內發行與承銷存托憑證適用本辦法中關于發行與承銷股票的相關規定,但本辦法對存托憑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第四條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 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
三、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并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四、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于100 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50 倍的,回撥后無鎖定期網下發行比例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本款所指公開發行股票數量應按照扣除設定限售期的股票數量計算。”
五、第十一條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的投資者才能參與網上申購。網上投資者應當自主表達申購意向,不得全權委托證券公司進行新股申購。采用其他方式進行網上申購和配售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六、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根據《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認定的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根據需要向戰略投資者配售。”
七、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根據《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認定的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根據需要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
八、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公告的信息只需選擇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披露,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并置備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九、第三十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上述信息中網上申購前每位網下投資者的詳細報價情況及發行結果公告中網下投資者的情況只需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
十、第三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發行市盈率及與同行業市盈率比較的相關信息,應當披露市銷率、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估值指標。”
本決定自2018 年6 月15 日起施行。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