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律師懲戒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律師懲戒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律師懲戒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司發通〔2017〕70號
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律師懲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律師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律師協會:
近年來,我國律師事業快速發展,廣夫律師認真履行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職責使命,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全面依法治國、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極個別律師執業不誠信、不規范,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問題時有發生,造成了不良社會影,嚴重損害了律師行業形象。因此,有必要在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同時,嚴格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為進一步加強律師懲戒工作,促進律師事業順利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律師協會切實履行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懲戒的職責。對律師違法違規行為原則上先由律師會作出行業懲戒,再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行政處罰。各律師協會要切實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加大律師行業監督力度,主動調查處理通過網絡等渠道發現的律師違規執業線索,及時受理查處對律師違規執業的投訴,嚴格依據行業規范開展懲戒工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監督指導律師協會對律師違規行為實施行業懲戒,督促各律師協會切實履行好懲戒職責。
二、完善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懲戒工作銜接機制。律師協會對律師作出行業懲戒的,應當自行業懲戒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司法行政機關報告。律師協會認為律師違規執業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書面建議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并移交相關證據材料。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律師協會意見建議后,應當及時立案調查,一般于60日內作出行處罰,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經司法行政機關調查核實,認為依法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或者不能作出相應行政處罰的,應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處理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查,于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三、完善直接依據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作出處罰的措施。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已經過嚴格的舉證、質證等訴訟程序,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可以直接根據法院生效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作出處罰、行業懲戒決定。律師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可以直接根據法院生效判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取消會員資格,不再重復調查。
四、完善暫停受刑事強制措施律師職務和會員權利的措施。律師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暫停其履行律師職務和會員權利。律師被停止履行職務的,所在律師事務所不再安排該律師接受新的委托,已經接受委托正在承辦的案件和法律事務轉交該所其他律師承辦。律師事務所應向當事人做好說明解釋工作。案件辦結后,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依據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裁定決定,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行業懲戒,或者恢復其律師執業和會員權利。司法行政機關上述行政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而是基于維護法律服務正常秩序和當事人利益免受不當損害,針對涉嫌違法犯罪律師可能對法律服務正常秩序產生干擾、不良影響而采取的臨時審慎監管措施。
五、完善律師跨省違法執業處罰工作協調機制。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目前對律師的違法行為由注冊地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發生地司法行政機關缺乏有效監管手段,有必要加強行為發生地司法行政機關和注冊地司法行政機關協調,防止出現監管漏洞。行為發生地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律師涉嫌違法違規執業的,應當向注冊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意見和建議。注冊地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意見建議后應當立案調查,一般于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辦理時限30日,并將查處結果反饋行為發生地司法行政機關。行為發生地司法行政機關不同意處罰意見的,應當報共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兩地司法行政機關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涉及律師跨區域違規執業行業懲戒工作,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六、完善懲戒公示制度。自今年5月起,全國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違法違規執業受行政處罰、公開譴責以上行業懲戒的決定一律在司法部網站公開,向社會披露。各省(區、市)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將本轄區內作出的行政處罰、公開譴責以上行業懲戒決定于生效之日起7日內按照要求格式,報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對瞞報、漏報、不及時報送的,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通過律師工作督察機制定期予以通報。
七、落實律師懲戒工作責任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各律師協會要嚴格執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和律師協會行業規范等規定,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積極主動開展工作,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行為。對于影響大或者久拖不決的違法違規行為,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實行掛牌督辦。要加強律師懲戒工作專項督察,加大投訴處理工作監督力度,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督察情況。對工作不力,推諉、懈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