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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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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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18〕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
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決策部署,現就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改革的必要性。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國家富強的重要標志,醫療衛生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民生事業。按照我國醫療衛生體制,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主要包括公共衛生、醫療保障、計劃生育、能力建設等四個方面。目前,我國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體系框架初步形成,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劃分體系不夠完整,缺乏系統的制度規范;部分事項財政事權劃分不明確,地方執行缺乏依據;部分事項財政事權劃分不科學,職責交叉重疊;存在多種中央和地方分擔比例,支出責任劃分不盡合理;部分項目分散、多頭管理,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需要通過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加以解決。
(二)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緊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充分發揮中央統一領導、地方組織落實的制度優勢,按照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要求,堅持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大力支持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推動建立醫療衛生領域可持續的投入保障長效機制并平穩運行。通過改革,形成中央領導、權責清晰、依法規范、運轉高效的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效率和水平。
(三)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促進人人公平享有。科學界定政府、社會和個人投入責任,堅持政府在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中的主導地位,加大政府衛生投入,大力支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完善生育政策,加大對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動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堅持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完善財政投入機制,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高醫療衛生領域投入效益。
——堅持遵循規律,適度強化中央權責。遵循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一般規律,科學合理劃分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以全國性或跨區域的公共衛生服務為重點,適度強化中央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屬于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的,由中央統一制定國家基礎標準或提出原則要求。
——堅持問題導向,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聚焦當前劃分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堅持醫療衛生領域全覆蓋,提高劃分體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項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性質和特點,提高劃分體系的科學性;合理確定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分擔方式,提高劃分體系的規范性;統籌推進項目優化整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堅持積極穩妥,分類施策扎實推進。在保持現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框架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兼顧當前和長遠,分類推進改革。對現行劃分較為科學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項,予以確認;對現行劃分不盡合理且改革條件成熟的事項,進行改革調整;對尚不具備改革條件的事項,暫時延續現行劃分格局,并根據相關領域體制機制改革進展情況及時作相應調整。
二、主要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按照實施《“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分別劃分公共衛生、醫療保障、計劃生育、能力建設四個方面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一)公共衛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劃分為中央財政事權、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兩類。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健康教育、預防接種、重點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以及從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項目中劃入的婦幼衛生、老年健康服務、醫養結合、衛生應急、孕前檢查等內容。其中,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資金、使用主體等保持相對獨立和穩定,按照相應的服務規范組織實施;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由各省份結合地方實際自主安排,資金不限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公共衛生服務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明確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制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人均經費國家基礎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出責任實行中央分檔分擔辦法:第一檔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分擔80%;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中央分擔60%;第三檔包括遼寧、福建、山東3個省,中央分擔50%;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4個省(直轄市)和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5個計劃單列市,中央分擔30%;第五檔包括北京、上海2個直轄市,中央分擔10%。
2.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全國性或跨區域的重大傳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及國家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和重點人群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購置,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包蟲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綜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適宜技術探索等內容,上劃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將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劃入能力建設方面。除上述項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統籌安排。
(二)醫療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和醫療救助,明確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規定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予以繳費補助。中央財政按照一定補助標準,參照上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出責任中央分檔分擔辦法安排補助資金。
2.醫療救助。醫療救助主要包括城鄉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中央財政根據救助需求、工作開展情況、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分配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
(三)計劃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計劃生育“少生快富”補助3個計劃生育扶助保障項目,明確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除上述3個項目之外的原計劃生育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統籌安排。
中央制定計劃生育扶助保障補助國家基礎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中央財政參照上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出責任中央分檔分擔辦法安排補助資金。
(四)能力建設方面。
主要包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衛生健康能力提升、衛生健康管理事務、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
1.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國家對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按照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或地方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中央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中央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地方政府委托的公共衛生、緊急救治、援外、支農、支邊等任務的,由地方財政給予合理補助。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地方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明確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地方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承擔中央財政事權任務的,由中央財政給予合理補助。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中央財政對地方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升困難地區服務能力等按規定給予補助。加大對社會力量辦醫的支持力度,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規定落實對社會力量辦醫的補助政策。
2.衛生健康能力提升。衛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國家根據戰略規劃統一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項目明確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根據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考核情況等因素分配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地方自主實施的能力提升項目明確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3.衛生健康管理事務。衛生健康管理事務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健康促進、基本藥物和短缺藥品監測、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監測、婦幼衛生監測等,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或地方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4.醫療保障能力建設。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所屬機構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或地方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中央財政對地方醫療保障能力建設按規定給予補助。
5.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主要包括中醫藥臨床優勢培育、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挖掘、中醫藥“治未病”技術規范與推廣等,明確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根據工作任務量、績效考核情況、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分配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
醫療衛生領域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規定比照享受相關區域政策的地區繼續按相關規定執行。中央基本建設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軍隊、國有和集體企事業單位等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現行體制和相關領域改革要求落實經費保障責任。中央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參照中央與地方劃分原則執行;財政支持政策原則上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并適當考慮兵團的特殊因素。
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且確需委托地方行使的事項,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行使職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接受委托單位監督。明確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的事項中,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扶助保障等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的事項,地方政府可以在確保國家基礎標準全部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在國家基礎標準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內容或提高保障標準,增支部分由地方財政負擔。對于醫療救助、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不易或暫不具備條件統一制定國家基礎標準的事項,中央提出原則要求并設立績效目標,地方據此自主制定本地區標準,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地方政府制定出臺地區標準要充分考慮區域間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保財政可持續。地區標準高于國家基礎標準的,需事先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后執行;地方政府出臺涉及重大政策調整等事項的,需事先按程序報中央有關部門備案后執行。
按照保持現有中央與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原則,上述改革涉及的中央與地方支出基數劃轉,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三、配套措施
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重要內容,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結合實際細化政策措施,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一)協同推進相關改革。將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緊密結合、統籌推進,著重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穩定可持續的籌資和報銷比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政府與個人分擔比例,推進公立醫院體制機制改革,強化區域衛生規劃約束力等,形成兩項改革良性互動、協同促進的局面。
(二)完善省以下分擔機制。省級政府要參照本方案的要求,結合省以下財政體制,合理劃分醫療衛生領域省以下各級政府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要明確省級政府在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方面的職責,加大對區域內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要將適宜由更高一級政府承擔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支出責任上移,避免過多增加基層政府支出壓力。
(三)強化支出責任落實。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要按照確定的支出責任合理安排預算,根據“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有效提供。對地方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標準、落實支出責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等資本性支出可通過依法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過上級政府給予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彌補。中央財政加大對困難地區的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四)修訂完善規章制度。財政部、衛生健康委、醫保局、中醫藥局等部門要根據本方案,在全面系統梳理的基礎上,抓緊修訂完善具體項目管理辦法和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并在今后制修訂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時,體現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有關內容。各地區相關部門要及時推動將地方各級政府間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相關制度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形式規定,加強法治化、規范化建設,確保行政權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運行。
四、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情況表
附件
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情況表
財政事權事項
主要內容
支出責任及分擔方式
一、中央財政事權
(一)公共衛生
1.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全國性或跨區域的重大傳染病防控等)
包括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及國家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和重點人群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購置,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包蟲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綜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適宜技術探索等。
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二)能力建設
2.中央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
落實國家規定的對中央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政策,包括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中央所屬公立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等。
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3.中央衛生健康管理事務
包括中央職能部門承擔的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健康促進、基本藥物和短缺藥品監測、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監測、婦幼衛生監測等。
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4.中央醫療保障能力建設
包括中央職能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承擔的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
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二、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
(一)公共衛生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包括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預防接種、0—6歲兒童健康管理、孕產婦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壓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肺結核患者健康管理、中醫藥健康管理、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衛生計生監督協管12項內容,以及健康素養促進、婦幼衛生、老年健康服務、醫養結合、衛生應急、提供避孕藥具、孕前優生健康檢查、計劃生育事業費等部分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項目。
中央與地方分檔按比例分擔。第一檔為8∶2,第二檔為6∶4,第三檔為5∶5,第四檔為3∶7,第五檔為1∶9。
(二)醫療保障
2.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
包括各級財政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補助。
中央與地方分檔按比例分擔。第一檔為8∶2,第二檔為6∶4,第三檔為5∶5,第四檔為3∶7,第五檔為1∶9。
3.醫療救助
包括城鄉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
根據救助需求、工作開展情況、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
(三)計劃生育
4.計劃生育扶助保障
包括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計劃生育“少生快富”補助。
中央與地方分檔按比例分擔。第一檔為8∶2,第二檔為6∶4,第三檔為5∶5,第四檔為3∶7,第五檔為1∶9。
(四)能力建設
5.國家根據戰略規劃統一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能力提升項目
包括國家根據戰略規劃統一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項目。
根據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考核情況等因素確定。
6.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
包括中醫藥臨床優勢培育、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挖掘、中醫藥“治未病”技術規范與推廣等。
根據工作任務量、績效考核情況、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
三、地方財政事權
能力建設
1.地方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
落實國家規定的對地方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政策,包括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地方所屬公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等。
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中央財政對地方按規定給予補助。
2.地方自主實施的衛生健康能力提升項目
包括地方自主實施的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項目。
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3.地方衛生健康管理事務
包括地方職能部門承擔的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健康促進、基本藥物和短缺藥品監測、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監測、婦幼衛生監測等。
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4.地方醫療保障能力建設
包括地方職能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承擔的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
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中央財政對地方醫療保障能力建設按規定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