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辦函〔2018〕51號
民政部:
你部關于調整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名稱、職能及成員單位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國務院同意調整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8月12日
附件
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
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強化部門間協作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面臨的重大問題,經國務院同意,調整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協調全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研究擬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計劃,向國務院提出建議;組織協調和指導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推動部門溝通與協作,細化職責任務分工,加強政策銜接和工作對接,完善關愛服務體系,健全救助保護機制;督促、檢查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落實,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民政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網信辦、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衛生健康委、稅務總局、廣電總局、統計局、醫保局、婦兒工委辦公室、扶貧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高法院、高檢院、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關工委等26個部門和單位組成,民政部為牽頭單位。
聯席會議由民政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后)。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在聯席會議召開之前,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后印發有關方面。重大事項按程序報國務院。
四、工作要求
民政部要牽頭做好聯席會議各項工作。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有關問題,及時提出需聯席會議討論的議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及時處理需要跨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對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跟蹤督促落實,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進展情況。
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
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集人:黃樹賢 民政部部長
成 員:陳訓秋 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
高 翔 中央網信辦副主任
連維良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之文 教育部副部長
侍 俊 公安部副部長
高曉兵 民政部副部長
甘藏春 司法部黨組成員
余蔚平 財政部副部長
邱小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倪 虹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余欣榮 農業農村部副部長
崔 麗 衛生健康委副主任
孫瑞標 稅務總局副局長
范衛平 廣電總局副局長
賈 楠 統計局副局長
陳金甫 醫保局副局長
王衛國 婦兒工委辦公室副主任
夏更生 扶貧辦副主任
張 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江必新 高法院副院長
孫 謙 高檢院副檢察長
石 岱 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
傅振邦 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書記
鄧 麗 全國婦聯副主席、書記處書記
賈 勇 中國殘聯副理事長
劉峰巖 關工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