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科學技術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科學技術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科學技術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科學技術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牌子。
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科技創新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科技創新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方針以及科技發展、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統籌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優化科研體系建設,指導科研機構改革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推進國家重大科技決策咨詢制度建設。
(三)牽頭建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臺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并監督實施。
(四)擬訂國家基礎研究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國家重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擬訂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并監督實施,參與編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監督實施,牽頭組織國家實驗室建設,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五)編制國家重大科技項目規劃并監督實施,統籌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應用示范。組織協調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
(六)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并監督實施。
(七)牽頭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八)統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園區建設。
(九)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國家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全國科技保密工作。
(十)擬訂科技對外交往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指導相關部門和地方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國家重點引進外國專家總體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外國頂尖科學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系服務機制。擬訂出國(境)培訓總體規劃、政策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劃,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十三)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中國政府友誼獎的評審組織工作。
(十四)負責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工作進行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和監督評估。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法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相對獨立運行,負責資助計劃、項目設置和評審、立項、監督等組織實施工作。
(十五)代管科技日報社。
(十六)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圍繞貫徹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優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臺,減少科技計劃項目重復、分散、封閉、低效和資源配置“碎片化”的現象。政府部門不直接管理具體科研項目,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具體工作。對一般性出國(境)培訓項目和其他培訓項目不再進行審批審核,由各部門結合本行業本領域實際安排。對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事項不再進行審核,重在加強規劃布局和績效評價。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政策,統籌國內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第四條 科學技術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戰略規劃司。擬訂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并協調實施,組織開展技術預測,承擔國家重大科技決策咨詢制度運行相關工作。實施國家創新調查制度,承擔科技統計相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創新體系建設司。承擔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擬訂科技創新政策措施,組織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并開展普法宣傳,提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科研機構改革發展與布局的規劃和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科研機構創新績效管理。承擔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關工作。
(四)資源配置與管理司。承擔建立國家科技管理平臺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相關工作,協調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議。承擔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協調管理工作,建設管理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指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設,實施國家科技報告制度。負責本部門預算相關工作。
(五)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司。承擔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科技評估管理相關工作,提出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議并監督實施,開展科技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科研誠信建設工作。
(六)重大專項司。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提出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布局規劃建議,擬訂科技重大專項實施辦法,審核實施計劃,提出綜合平衡、方案調整和相關配套政策建議,跟蹤和監督實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組織評估和驗收。
(七)基礎研究司。擬訂國家基礎研究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協調國家重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研究提出重大任務并監督實施。提出國家實驗室等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和科研條件保障規劃建議并監督實施。推進科技資源和科學數據開放共享。
(八)高新技術司。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并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提出相關領域平臺、基地規劃布局并組織實施。
(九)農村科技司。擬訂科技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務并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指導農村科技進步和縣域創新驅動發展工作,推動科技扶貧工作和農村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提出相關領域平臺、基地規劃布局并組織實施。
(十)社會發展科技司。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的規劃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務并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促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推動綠色技術創新,開展科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提出相關領域平臺、基地規劃布局并組織實施。
(十一)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司。承擔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識產權創造的相關政策措施建議,推動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承擔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建設。
(十二)外國專家服務司。擬訂外國專家管理辦法,推動建立外國頂尖科學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系服務機制,承擔重點外國專家服務工作。
(十三)引進國外智力管理司。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擬訂出國(境)培訓總體規劃、政策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提出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議,承擔相關科技人才計劃實施工作,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擬訂全國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的規劃、政策。
(十四)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擬訂科技對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并推動落實,實施“一帶一路”科技創新合作行動計劃,協調推進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會同有關方面指導駐外機構相關業務工作。承擔涉港澳臺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
(十五)人事司。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承擔有關駐外人員的選派與相關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局。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條 科學技術部機關行政編制364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4名、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28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67名(含正副秘書長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局領導職數3名)。
第六條 科學技術部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