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明確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
關于明確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明確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環境保護局:
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效實施,現就環境保護稅征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應稅污染物適用問題
燃燒產生廢氣中的顆粒物,按照煙塵征收環境保護稅。排放的揚塵、工業粉塵等顆粒物,除可以確定為煙塵、石棉塵、玻璃棉塵、炭黑塵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塵征收環境保護稅。
二、關于稅收減免適用問題
依法設立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堆肥廠,屬于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其排放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依法予以免征環境保護稅。納稅人任何一個排放口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以及沒有排放口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濃度值,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法不予減征環境保護稅。
三、關于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計算問題
(一)納稅人按照規定須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當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設備維護、啟停爐、停運等狀態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HJ/T356-2007)等規定,對數據狀態進行標記,以及對數據缺失、無效時段的污染物排放量進行修約和替代處理,并按標記、處理后的自動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相關納稅人當月不能提供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當按照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行業的納稅人,其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計算方法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執行。
納稅人主動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但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可以按照自動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提供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當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或者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二)納稅人委托監測機構監測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資料及時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測機構實施的監測項目、方法、時限和頻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應當包括應稅水污染物種類、濃度值和污水流量;應稅大氣污染物種類、濃度值、排放速率和煙氣量;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放濃度限值等信息。監測機構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凡發現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納稅人采用委托監測方式,在規定監測時限內當月無監測數據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監測數據。納稅人采用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申報減免環境保護稅的,應當取得申報當月的監測數據;當月無監測數據的,不予減免環境保護稅。有關污染物監測濃度值低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污染物檢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視同該污染物排放量為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計量主管部門發現委托監測數據失真或者弄虛作假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同一納稅期內的監督性監測數據或者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三)在建筑施工、貨物裝卸和堆存過程中無組織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按照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四)納稅人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處罰信息計算違法行為所屬期的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納稅人申報信息有誤的,應當通知稅務機關處理。
四、關于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配合問題
各級稅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快建設和完善涉稅信息共享平臺,進一步規范涉稅信息交換的數據項、交換頻率和數據格式,并提高涉稅信息交換的及時性、準確性,保障環境保護稅征管工作運轉順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