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 148 號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第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經國務院同意,現予公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主 席 劉士余
2018年8月15日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二、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激勵對象為外籍員工的,可以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證券賬戶!
本決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