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
關于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 146 號
《關于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已經2017年8月28日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第5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
主 席 劉士余
2018年7月27日
關于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
一、將第一段修改為: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一方面,上市公司基于實現發(fā)展戰(zhàn)略、維護合理估值、穩(wěn)定控制權以及成本效益法則等方面的考慮,認為不再需要繼續(xù)維持上市地位,或者繼續(xù)維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發(fā)展,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股票終止交易。另一方面,證券交易所為維護公開交易股票的總體質量與市場信心,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依照規(guī)則要求交投不活躍、股權分布不合理、市值過低而不再適合公開交易的股票終止交易,特別是對于存在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公司,證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強制其股票退出市場交易。
二、刪除原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暫停上市、終止上市。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fā)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tài)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guī)則。
三、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二)條,其中“借殼上市”修改為“重組上市”。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明確強制退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的工作要求。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意見的規(guī)定履行有關義務及公開承諾要求,積極配合地方政府、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切實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產經營的各項職責。
原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
五、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切實加強退市實施工作的統籌和協調。證券交易所要建立健全退市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制定各方聯動的工作方案。要進一步加強與地方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將上市公司退市維穩(wěn)工作有機納入地方維穩(wěn)工作機制和工作體系,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做好職工、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安置安撫、解釋疏導與糾紛處置等工作,維護上市公司的經營秩序、財產安全與社會穩(wěn)定。要高度重視輿情監(jiān)測和輿論引導,及時掌握媒體及市場各方的反應,并通過有理有據、務實高效的措施綜合應對處理。要及時分析、研判退市制度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六、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職責。證券交易所是實施退市制度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意見的要求,及時完善上市規(guī)則及其配套規(guī)則,并嚴格執(zhí)行。對于應當退市的公司,必須按照“出現一家、退市一家”的原則,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證券交易所應當督促退市公司依法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與退市有關的信息。證監(jiān)會要切實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監(jiān)督檢查,確保本意見各項工作要求的嚴格執(zhí)行和落實。
七、本決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guī)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本決定施行前發(fā)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適用本決定。
《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發(f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