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4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的決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經第1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5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43.11條(e)款修改為:
“(e)制造廠家除了可以對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任何的因設計或者制造問題引起的索賠修理或者改裝外,在滿足下列條件下,還可以依據其型號批準證件或者生產許可證件對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實施維修和改裝:
“(1)該型號批準證件或者生產許可證件得到了適航審定部門的批準或者認可;
“(2)維修和改裝在其型號批準證件或者生產許可證件限定的地點實施。”
二、將條文中所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統一改為“中國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總局”統一改為“民航局”;所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統一改為“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