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定累犯如何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起始日期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定累犯如何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起始日期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定累犯如何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起始日期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定累犯如何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起始日期的批復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定累犯如何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起始日期的批復》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認定累犯如何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起始日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是指刑罰執行到期應予釋放之日。認定累犯,確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的起始日期,應當從刑滿釋放之日起計算。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