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于取消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
司法部關于取消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
司法部
司法部關于取消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
司法部關于取消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
司發〔2018〕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司法部對司法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進行了清理。根據有關規定,決定取消以下證明事項。
一、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20項證明事項
(一)取消《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改由司法行政機關調查核實。
(二)取消《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符合《律師法》第十九條和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改為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三)取消《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本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改為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四)取消《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擬任分所負責人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條件的證明”,改為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五)取消《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經歷證明”,改為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六)取消《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原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申請人不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證明”,改為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七)取消《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關系或者合伙關系以及辦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的證明”,改為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八)取消《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擬變更的執業機構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改由申請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替代。
(九)取消《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申請人的執業經歷證明”,改為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十)取消《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改為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十一)取消《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年度內被獲準的重大變更事項的批件”,改為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十二)取消《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等基金的證明”,改為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十三)取消《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獲得行政或者行業表彰獎勵、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證明材料”,改為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十四)取消《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為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改為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十五)取消《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納稅憑證”。
(十六)取消《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證明”,改為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十七)取消《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的證明材料”,改為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十八)取消《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臺灣居民身份證明公證”,改為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者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十九)取消《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受聘于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規定的“聘用證明”,改為申請人提交聘用合同。
(二十)取消《司法部關于執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代表處及代表良好執業證明”,改由司法行政機關調查核實或網絡核驗。
二、取消規范性文件設定的8項證明事項
(一)取消《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一貫表現”的證明,改由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二)取消《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重點課題主持人“職稱證明或者人事部門的職務任免文件”,由課題申請人承諾職稱或職務符合規定,并由課題申請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負責審查。
(三)取消《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一般課題主持人“職稱證明或者人事部門的職務任免文件或者博士學位證明”,由課題申請人承諾職稱或職務符合規定,并由課題申請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負責審查。
(四)取消《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中青年課題主持人及課題組成員“職稱證明或者人事部門的職務任免文件或者博士學位證明”,由課題申請人承諾職稱或職務符合規定,并由課題申請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負責審查。
(五)取消《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申報書封面主持人所在單位的單位公章、表四經費管理單位的公章、表五單位負責人的簽章”。
(六)取消《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同書封面課題承擔單位的單位公章”。
(七)取消《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規定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改為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律師協會調查核實或者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八)取消《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規則》規定的“獲得行政或者行業表彰獎勵、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證明材料;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的證明材料”,改為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律師協會調查核實或者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司法部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