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開展保稅研發業務的公告
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開展保稅研發業務的公告
海關總署
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開展保稅研發業務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7號(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開展保稅研發業務的公告)
公告〔2019〕27 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的要求,加快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創新升級,促進綜保區保稅研發業態發展,現就綜保區開展保稅研發業務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綜保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以有形料件、試劑、耗材及樣品(以下統稱“研發料件”)等開展研發業務,適用本公告。
二、區內企業具備以下條件的,可開展保稅研發業務: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或綜保區行政管理機構批準開展保稅研發業務;
(二)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
(三)具備開展保稅研發業務所需的場所和設備,能夠對研發料件和研發成品實行專門管理。
三、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保稅研發業務。
區內企業開展保稅研發業務不按照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執行。
四、區內企業開展保稅研發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保稅研發電子賬冊,建立包含研發料件和研發成品等信息的電子底賬。
五、研發料件、研發成品及研發料件產生的邊角料、壞件、廢品等保稅研發貨物(以下簡稱“保稅研發貨物”),區內企業按照以下方式申報:
(一)研發料件從境外入區,按照監管方式“特殊區域研發貨物”(代碼5010)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實際進出境運輸方式申報;研發料件從境內(區外)入區,按照監管方式“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其他”(代碼9)申報。
(二)研發成品出境,按照監管方式“特殊區域研發貨物”(代碼5010)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實際進出境運輸方式申報;研發成品進入境內(區外),按照監管方式“成品進出區”(代碼5100)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其他”(代碼9)申報。
(三)研發料件進入境內(區外),按照監管方式“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其他”(代碼9)申報。
(四)研發料件產生的邊角料、壞件、廢品等,退運出境按照監管方式“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4)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5)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實際進出境運輸方式申報;內銷按照監管方式“進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4)或“來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5)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其他”(代碼9)申報。
六、保稅研發貨物銷往境內(區外)的,區外企業按照實際監管方式申報,運輸方式按照“綜合保稅區”(代碼Y)申報。企業應當按照實際報驗狀態申報納稅,完稅價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1號)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確定。
七、研發料件產生的邊角料、壞件、廢品運往境內(區外)的,區內企業按照綜保區關于邊角料、廢品、殘次品的有關規定辦理出區手續。屬于固體廢物的,區內企業應當按照《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聯合令第12號)有關規定辦理出區手續。
八、區內企業可將研發成品運往境內(區外)進行檢測。研發成品出區檢測期間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變物理、化學形態,并應當自運出之日起60日內運回綜保區。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運回的,區內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前7日內向海關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九、保稅研發電子賬冊核銷周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區內企業應當如實申報庫存、研發耗用等海關需要的監管數據,并根據實際研發情況辦理報核手續。
十、區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暫停其保稅研發業務:
(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所述業務開展條件的;
(二)未能將出區檢測的研發成品按期運回綜保區的;
(三)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將保稅研發貨物按照有關規定處置的;
(四)涉嫌走私被立案調查、偵查的。
前款第(三)項所規定的“規定期限”由海關根據研發合同和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十一、區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