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止邯鄲市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兩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關于廢止邯鄲市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兩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
關于廢止邯鄲市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兩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關于廢止邯鄲市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兩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 167 號
《關于廢止邯鄲市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兩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8月13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王立彤
2018年8月29日
關于廢止邯鄲市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兩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維護法制統一,市政府決定廢止以下兩件政府規章:
一、邯鄲市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3年2月11日市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令第98號公布)。
二、邯鄲市知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辦法(2016年7月7日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7月15日市政府令第156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