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16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16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16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16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59號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16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9年2月18日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譚成旭
2019年2月19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16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簡化證明事項,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市政府決定對《大連市集體戶口管理規定》等16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大連市集體戶口管理規定》(大政發〔1990〕150號公布;市政府令第25號修正;市政府令第112號第二次修正;市政府令第154號第三次修正)
(一)第六條中的“申報辦理審批手續”修改為“申報辦理”。
(二)刪除第八條中的“集體宿舍的寄住人口登記,依照寄住戶口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二、《大連市客運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規定》(大政發〔1996〕29號公布;市政府令第48號修正;市政府令第95號第二次修正)
(一)刪除第八條第(六)項。
(二)刪除第十一條。
三、《大連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管理辦法》(大政發〔1998〕39號公布;市政府令第95號修正;市政府令第154號第二次修正)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安全完好,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和《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二)第五條修改為:“城市道路、橋梁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工程,應依照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四、《大連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大政發〔1998〕99號公布)
(一)刪除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從事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證明”。
(二)刪除第十條第(三)項和第(七)項中的“以及健康證明”。
五、《蛇島老鐵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號公布;市政府令第104號修正)
(一)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環境保護部門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編制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二)第十條修改為:“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第十四條修改為:“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建設的,應當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行生態補償。”
六、《大連市信息化工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4號公布;市政府第112號令修正)
(一)刪除第九條第三款。
(二)刪除第十條、第十五條。
七、《大連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市政府令第69號公布;市政府令第104號修正;市政府令第130號第二次修正;市政府令第154號第三次修正)
(一)刪除第十一條中的“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還應當持有市殘疾人聯合會的下肢殘疾確認證明”。
(二)刪除第十二條中的“變更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權還應當持有所有人下肢殘疾確認證明”。
八、《大連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4號公布;市政府第154號令修正)
第十一條修改為:“封山禁牧區內林木確需撫育采伐的,須經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林木采伐后,林業經營管理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補植,并根據林木生產狀況進行撫育。”
九、《大連市倉儲服務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1號公布;市政府令第95號修正;市政府令第154號第二次修正)
刪除第十八條第(二)項中的“第九條”。
十、《大連市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3號公布;市政府令第154號修正)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十一、《大連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監督規定》(市政府令第108號公布;市政府令第154號修正)
(一)刪除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三)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十二、《大連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3號公布)
(一)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二)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從事停車場經營,應當依法到停車場主管部門、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備案、工商登記”。
(三)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從事配建停車場、單體停車場經營,提供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九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材料;從事臨時停車場經營,提供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九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材料;”修改為“從事配建停車場、單體停車場經營,提供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六項、第九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材料;從事臨時停車場經營,提供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材料;”。
十三、《大連市游艇邊防治安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31號公布)
刪除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
十四、《大連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7號公布)
(一)刪除第二十一條。
(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遷移、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設施、市本級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建設和納入集中控制系統的景觀照明設施的,事后應當及時恢復或者新建城市照明設施,也可以委托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恢復或者新建。”
(三)刪除第四十一條。
十五、《大連市實施<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法》(市政府令第143號公布)
(一)第十一條修改為:“生育(含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的,可以在計劃懷孕時或者懷孕、生育后,持夫妻雙方戶口簿、結婚證、個人婚育情況承諾書,到夫妻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免費辦理生育登記;屬于流動人口的,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免費辦理生育登記。
“屬于離婚再婚的,提供離婚證以及離婚協議書或者離婚民事判決(調解)書。”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應當持夫妻雙方戶口簿、結婚證、個人婚育情況承諾書,向夫妻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再生育申請。
“屬于離婚再婚的,提供離婚證以及離婚協議書或者離婚民事判決(調解)書”。
十六、《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46號公布)
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和監護、委托關系證明材料”。
此外,對相關規章中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集體戶口管理規定》等16件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