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關于公布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遼寧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關于公布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關于公布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
《關于公布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業經2018年9月14日本溪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田樹槐
2018年10月22日
關于公布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清理結果的決定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破解制約新動能成長和傳統動能改造升級的體制機制障礙,確保各項改革措施有效落實,打造優質營商環境,切實提高辦事效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開展軍民融合發展法規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廳字〔2018〕1號)、《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重要舉措分工方案>的通知》(遼委辦發〔2017〕89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創新管理優化服務培育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加快新舊動能接續轉換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7〕104號)精神,以及進一步貫徹落實《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要求,市政府對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市政府決定對與法律法規規章或黨中央、國務院規定不一致,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2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2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22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2件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2.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部分條款修改的政府規章
3.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4.本溪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附件1:
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1.《本溪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
2.《本溪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
附件2:
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部分條款
修改的政府規章
1.《本溪市涉稅信息管理辦法》(修正案)
刪除第六條涉稅信息管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市、縣(區)涉稅信息管理委員會每年與涉稅信息相關部門和單位簽訂目標責任狀。具體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由市涉稅信息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刪除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涉稅信息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對涉稅信息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和獎勵。
此外,條文順序相應調整順延。
2.《本溪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修正案)
第十二條修改為:“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以下待遇:
(一)生育醫療費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因妊娠、分娩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因分娩住院期間引起并發癥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出院后需要繼續治療的醫療費,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二)生育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本人工資低于生育津貼的,按照生育津貼標準計發工資。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應享受的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再核減相關費用。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貼。剖宮產、胎吸、產鉗助產的,增加15天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生育津貼。
女職工妊娠不滿3個月(含3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妊娠3個月至4個月(含4個月)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4個月至7個月(含7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妊娠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