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市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有關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四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市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有關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吉林省四平市人大常委會
四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市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有關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四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市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有關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2019年3月22日 四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四平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的原則,平穩有序地調整我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有關機關職責,確保有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推進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現就我市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有關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有關機關職責,《四平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后的有關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有關機關承擔的,在有關地方性法規尚未修改之前,調整適用有關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由組建后的有關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有關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的有關機關繼續承擔。
縣(市、區)及縣級以下有關機關承擔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職責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市地方性法規規定上級有關機關對下級有關機關負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有關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有關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四平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有關機關履行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實施《四平市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市地方性法規,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相關決定的,提案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議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審議。
四、涉及法律及省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分別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及《省人大常委會關于省機構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有關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執行。
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