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行政處罰權實施屬地化執法改革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行政處罰權實施屬地化執法改革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行政處罰權實施屬地化執法改革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行政處罰權實施屬地化執法改革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行政處罰權實施屬地化執法改革的決定》已經2018年8月24日省政府第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6日起施行。
省長:王文濤
2018年11月16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行政處罰權實施屬地化執法改革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為積極推進行政處罰權實施屬地化執法改革,將省級行政權力清單中1300項行政處罰事項實施屬地化執法,省級不再實施。其中,涉及撤銷行政許可、吊銷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處罰仍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實施。省級部門主要負責政策標準制定、監督指導,組織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處罰權實施屬地化執法改革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制定監管措施,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涉及市縣兩級實施的事項要細化明確責任邊界,防止出現監管真空。
本決定自2018年12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