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
黑龍江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
黑龍江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
《黑龍江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已經2018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
省長:王文濤
2018年12月29日
黑龍江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轄區內行政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方式、種類、幅度和時限等,結合具體情形進行審查、判斷并作出處理的權力。
第四條規范行政裁量權,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體現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行政機關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對行政裁量權的種類、幅度以及行使主體、條件、時限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縮減行政裁量的空間。
第七條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以及省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細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標準的,由省級行政機關組織制定,并在全省范圍內適用。
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以及市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細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標準的,由同級行政機關組織制定,并在本市范圍內適用。
民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細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標準的,由同級行政機關組織制定,并在本縣范圍內適用。
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相關行政裁量權標準的,有關行政機關可以在規定的裁量標準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
第八條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符合立法或者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
(二)在法定裁量幅度范圍內;
(三)公平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考慮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五)依法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最有利的方式;
(六)除相關依據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外,相同或者相似情況下,作出行政裁量的決定應當與以往作出的決定基本相同。
第九條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裁量標準,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并經本單位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條行政許可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細化、量化裁量標準:
(一)對行政許可條件有選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對應的具體情形;
(二)對行政許可程序或者對變更、撤回、撤銷行政許可程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程序;
(三)對行政許可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確定具體情形的辦理時限;
(四)對不予許可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明不予許可的具體情形;
(五)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列明材料清單;
(六)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和辦理過程中其他應當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的情形。
第十一條行政處罰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細化、量化裁量標準:
(一)同一種違法行為,可以選擇處罰種類的,應當列出選擇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
(二)同一種違法行為,有處罰幅度的,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一般應當劃分三個以上具體裁量階次,并列明每一階次處罰的具體標準;
(三)依法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列明單處或者并處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
(四)對適用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條件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情形;
(五)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其他應當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的情形。
第十二條行政確認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細化、量化裁量標準:
(一)對行政確認條件、程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條件、程序;
(二)對行政確認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確定具體情形的辦理時限;
(三)對行政確認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列明材料清單;
(四)實施行政確認過程中其他需要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的情形。
第十三條行政給付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細化、量化裁量標準:
(一)對行政給付條件、程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給付的具體條件、程序;
(二)對行政給付數額存在一定幅度的,應當列出行政給付數額的具體標準;(三)對行政給付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確定具體情形的辦理時限;(四)實施行政給付過程中其他需要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的情形。
第十四條行政裁決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細化、量化裁量標準:
(一)對行政裁決立案、通知、答辯、審查、決定、執行等程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程序;
(二)對行政裁決標準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標準的具體情形;
(三)對行政裁決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情形的辦理時限;
(四)實施行政裁決過程中其他需要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的情形。
第十五條存在裁量空間的其他行政行為,應當根據行為類型分別細化、量化裁量標準。
第十六條應當細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標準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在本辦法施行前公布施行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行政裁量標準制定工作。
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細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標準的,應當自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行政裁量標準制定工作,并報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
制定行政裁量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標準公布之日起7日內將標準抄送同級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標準,應當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應當將行政裁量的依據、條件、范圍和標準等對外公開。
行政裁量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允許社會公眾按規定查詢。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行政執法工作實際情況,適時對行政裁量標準進行評估論證和調整完善。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回避、公開、告知、聽證、送達等程序制度。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工作程序,明確各內部機構在立案(受理)、調查、審查、決定和執行等環節的具體職責。實施重大行政行為的,應當由本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省、市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裁量權案例指導制度,每年編制指導案例,指導下級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
第二十二條行政裁量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
(一)超越制定權限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行政裁量規則的;
(四)制定的行政裁量標準不科學、不合理、不具有操作性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糾正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建立對本單位、下一級行政機關制定和行使行政裁量權的監督機制;發現制定或者行使行政裁量權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自行主動、及時糾正。
未自行糾正的,制定或者行使行政裁量權行政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糾正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要求制定、發布行政裁量標準的;
(二)未執行已公布生效的行政裁量標準的;
(三)發現違法行使行政裁量權,未自行糾正或者未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決定糾正的;
(四)濫用行政裁量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對規范行政裁量權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