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排水管理辦法
杭州市排水管理辦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排水管理辦法
杭州市排水管理辦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4號
《杭州市排水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徐立毅
2018年12月13日
杭州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城鄉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排水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納、輸送、處理雨水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包括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泵站、城鎮污水處理廠(站)等及其附屬設施,分為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或者參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出資建設供本單位或者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排水監督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排水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水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所屬的排水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排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城鎮內澇和排水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排水管理的信息化、智慧化。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標準、排水量和排水模式,排水設施規模、布局和建設時序,污水、污泥處理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內容,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明確城鎮內澇防治目標、要求和防治措施,并納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第七條 市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按照防治城鎮內澇優先和適度超前的原則,編制公共排水設施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現有公共排水設施未達到標準或者不能滿足排水防澇需求的,應當制定年度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等市政設施,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相銜接,同步建設公共排水設施。
第八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結合本市的氣候、地理、人文特點,編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圖集和技術導則,指導本市的海綿城市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設施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逐步減少采用雨水快排、直排的排水方式。城市道路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城市公共廣場和戶外公共停車場應當優先使用透水性材料鋪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和其他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除經市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外,城鎮規劃區內禁止填湖造地,禁止對城市河道實施硬化、截彎取直。
第九條 本市實行雨水和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設施。已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除按照要求設置的應急排放口外,禁止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自然水體。尚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改造計劃,組織開展雨水、污水分流設施改造。
第十條 基坑開挖等施工過程中排出的地下水,應當經沉淀達到周圍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后排入雨水管網。公共建筑、工業生產產生的空調冷凝水,景觀水體出水,游泳池整池換水等應當排入雨水管網。
第十一條 城鎮規劃區內新建住宅的陽臺(平臺)應當按照要求設置污水管道,并納入污水管網。現有城鎮住宅的陽臺(平臺)未設置污水管道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劃,逐步增設污水管道。
第十二條 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定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辦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記手續,明確建成后的接收、管理單位。
第十三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向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
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類別名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使用居住區配套商業用房的排水戶直接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單獨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通過居住區的自建排水設施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第十五條 商業綜合體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由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第十六條 污水排放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不得將雨水排入污水管網。
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不符合標準的,應當經預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網。
第十七條 從事餐飲、機動車清洗和維修、建筑施工、建材沖洗、美容美發等產生油脂、泥砂、毛發等污染物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建油水分離裝置、泥砂沉淀池、毛發收集裝置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保持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自建排水設施需要連接公共排水設施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到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辦理接管手續。
第十九條 公共排水設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維護管理;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公共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專業單位實施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人可以委托專業單位實施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居住區的自建排水設施,由業主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實施維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城鎮老舊居住區的排水設施,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其指定的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產權人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維護管理單位的排水設施,由所在地的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水管理實際需要,編制年度公共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公共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公共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定期進行檢修、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定期進行清淤,保持公共排水管網通暢;
(三)公共排水設施發生積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以及井蓋破損、丟失的,應當及時搶修,并在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同時報告排水主管部門;
(四)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河水、山體滲水等進入污水管網;
(五)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巡查、抽檢等方式,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進行監督。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要求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公共排水設施的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一)直徑600毫米以上排水管道外壁兩側各5米區域;
(二)直徑不足600毫米排水管道外壁兩側各2.5米區域;
(三)排水渠護坡邊緣兩側各3米區域;
(四)泵站、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附屬設施以規劃用地紅線為準。
第二十三條 在公共排水設施的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或者因排水設施割接等施工需要中斷排水設施運行的,應當與維護管理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和臨時排水處置方案,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施工活動對公共排水設施安全影響較大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設施保護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施工過程中對作業影響區域采取動態監測等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動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排水措施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排水設施;
(二)穿鑿、堵塞排水設施;
(三)向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物質;
(四)向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煙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排水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從排水設施內截流取水;
(七)在排水管道上方種植影響管道安全的深根植物、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基樁等設施;
(八)擅自啟閉排水設施閘門;
(九)覆蓋檢查井、閘門等設施;
(十)擅自向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十一)其他損害、侵占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暴雨內澇防范應急預案,建立城鎮暴雨內澇監測預警體系,健全信息共享和協調聯動機制,落實暴雨內澇防范應急措施,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汛期前對公共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設施、老舊居住區等易澇區域的治理,配備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在汛期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措施。
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排水設施正常運行。
在汛期或者發生特殊情況時,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八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排水管網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計劃,并安排資金組織建設,逐步實現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全覆蓋。
毗鄰城鎮、靠近城鎮污水管道的村莊,其生活污水應當就近接入城鎮污水管道;其他村莊應當建設相對集中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在農村地區從事農家樂、民宿等經營活動的,應當設置油水分離裝置,并將污水排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九條 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綜合考慮本地區人口分布、自然環境等因素,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藝類型。
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藝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維護管理。由村民集資、村民委員會籌資或者社會捐資建設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維護管理,也可以移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維護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招標等方式,確定專業單位實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管理。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維護,確保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應當排入雨水管網而排入污水管網的,由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號公布的《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