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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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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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
(五)發現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者主要股東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六)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犯罪,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者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七)融資擔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在連續3個月內有一半以上辭職的;
(八)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負責人失蹤、非正常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審批融資擔保公司的;
(二)違法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違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未及時報告或者處置重大風險事件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或者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務院《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變更相關事項未進行備案,或者變更后的相關事項不符合規定的;
(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規定的;
(三)未按照要求報告跨設區的市業務開展情況,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或者未報告其發生的重大風險事件的;
(四)阻礙或者拒絕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現場檢查的。
第三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或者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條件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受托投資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融資擔保公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從事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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