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盜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有價證券如何計算盜竊數額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盜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有價證券如何計算盜竊數額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盜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有價證券如何計算盜竊數額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盜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有價證券如何計算盜竊數額請示的答復
1990年3月16日,最高檢察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川檢研(1989)59號“關于盜竊地方銀行、大型企業等部門發行的不計名、不掛失的各種有價證券能否按票面數額計算盜竊數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盜竊中國工商銀行的債券如何計算數額的批復》以及國務院有關債券、股票管理的規定,只要盜竊了根據國家規定發行的、不計名、不掛失的有價證券,其中包括報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債券、股票,應按票面數額計算,未兌現金的,可作為情節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