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
山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
山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4號
《山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已經2019年2月22日省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9年3月10日
山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信息交流、服務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于殘疾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獲得公共服務、社區服務和便利的居家生活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四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滿足殘疾人等社會成員的實際需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衛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創建工作相銜接,并與舊城區改建、美麗鄉村建設等工作同步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將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單位建設內容,并建立相應的激勵和責任追究機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研究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協調解決無障礙環境建設重大問題。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廣電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工作。
第九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主動了解殘疾人的無障礙環境建設需求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宣傳和社會監督活動,推動殘疾人康復、托養、就業等服務機構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殘疾人居家無障礙改造等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職責,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工作。
第十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
新聞媒體安排一定時段或者版面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公益宣傳。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進無障礙技術和產品的開發、應用、推廣,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或者志愿服務。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十二條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無障礙設施,對設計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對施工質量負責。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標準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四條 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并逐步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福利、養老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科技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單位的公共場所;
(四)機場、車站、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服務場所;
(五)金融、郵政、通信、市政公用、商業、旅游等公共服務場所;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廣場、城市公園、景區等公共場所。
第十六條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適應殘疾人等社會成員通行的需要。
第十七條 城市廣場、公園綠地、居住區、公共建筑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計規范規定的數量、比例、位置等具體要求,設置無障礙停車位并加強管理,保障有無障礙需求車輛專用。
公共停車場管理單位按照規定免收有無障礙需求車輛的停車費用。
第十八條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提供無障礙服務:
(一)在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安裝語音提示系統、電子字幕報站系統和便于殘疾人乘用的輔助設備;
(二)在城市主要交通要道和主要停車站點設置符合規定的盲文站牌;
(三)在機場、車站、港口為殘疾人提供購票、候車、托運行李、上下交通工具等無障礙客運服務。
鼓勵公共汽車、出租車運營單位安排一定比例的無障礙車輛,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提供交通服務。
殘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或者有標識的導盲犬的,公共交通運營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額外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無障礙設施標志標識,并對無障礙設施及其標志標識進行保護、維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盲道、無障礙衛生間、垂直電梯、輪椅通道等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并采取措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無障礙信息技術應用,指導無障礙信息交流平臺建設;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廣播電臺、電視臺開辦殘疾人專題欄目或者聾人手語新聞。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信息化建設中充分考慮殘疾人等社會成員的特殊需要。
第二十一條 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的組織單位,應當為殘疾人參加考試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臺應當創造條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臺在播出新聞和殘疾人專題節目時,應當配備字幕。
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制品應當配備字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方便殘疾人獲取信息的數字化建設,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
視力殘疾人較多的特殊教育學校、殘疾人就業機構應當在圖書室、閱覽室、資料室提供盲文讀物和有聲讀物,配備視力殘疾人使用的計算機等設備。
第二十四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并安排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 舉辦視力、聽力殘疾人集中參加的會議、講座、培訓、演出等公共活動,舉辦單位應當配備解說員、提供字幕或者手語服務。
第二十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應當向有需求的聽力、言語、視力殘疾人提供文字和語音信息服務,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服務收費優惠。
第二十七條 火警、求助報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逐步完善適合聽力和言語殘疾人使用的文字信息報警、呼救功能。
第四章 無障礙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家庭無障礙改造工作計劃,逐步改善殘疾人等社會成員的居住環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需要無障礙設施改造的貧困家庭給予補助。
鼓勵社會力量開展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公益活動,為殘疾人家庭進行無障礙改造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安置住房時,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需求。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指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開展殘疾人駕駛培訓業務,為殘疾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等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集中就業的機構和企業應當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設施、信息交流等服務,滿足殘疾職工的生產、生活、文化、康復訓練等方面的無障礙需求。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開展殘疾人等社會成員無障礙旅游服務。
旅游服務企業應當對殘疾旅客給予適當幫助,優先處理殘疾旅客的旅游投訴。
第三十三條 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高等學校應當為殘疾學生提供教育教學等方面的無障礙服務,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殘疾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
第三十四條 托養場所、日間照料場所、文化活動室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無障礙設施標志標識,或者未對無障礙設施及其標志標識進行保護、維修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