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8年12月28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車船稅法〉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二、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公安、交通運輸、農業(yè)農村、自然資源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扣繳義務人的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建立健全車船稅信息管理系統(tǒng),定期提供車船有關信息,實現車船信息共享。”
三、將附件《山東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貨車、掛車、專用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的年稅額分別修改為:36元、18元、36元、36元。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
(2011年12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5號發(fā)布
根據2018年12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所附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guī)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山東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zhí)行。
第四條 本省境內的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qū)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收車船稅;其他減免車船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稅務機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
第七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由稅務機關負責。
第八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地或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稅納稅人所在地。
第九條 納稅人在繳納車船稅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提供車船的相關憑證等信息。
第十條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車船的購置發(fā)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明的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第十一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的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代收代繳義務,按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并提供與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扣繳義務人的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扣繳義務人做好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
第十三條 公安、交通運輸、農業(yè)農村、自然資源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扣繳義務人的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建立健全車船稅信息管理系統(tǒng),定期提供車船有關信息,實現車船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xù)時,經核查,對沒有提供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