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節約用水辦法
淄博市節約用水辦法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節約用水辦法
淄博市節約用水辦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
《淄博市節約用水辦法》已經201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于海田
2018年12月2日
淄博市節約用水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水資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節約用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則,實行計劃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節約用水制度,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節約用水投入制度,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社會。
城鄉建設、產業結構調整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與本地區的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五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信、財政、教育、住建、規劃、農業、林業、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培訓活動,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水資源狀況和水資源綜合規劃,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編制城鄉規劃、區域和行業發展規劃,應當包含節約用水的內容。
第八條 用水實行區域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建立市、區縣、鎮(街道)三級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
第九條 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類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一戶一表、計量出戶和定額管理制度,實行階梯式水價。
非居民用水實行計劃或者定額管理制度。非居民用水戶使用自備水的,實行計劃管理;使用公共管網水的非居民用水優先適用定額管理,沒有定額標準的適用計劃管理。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用水的,實行累進加價。
第十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行業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的用水需求,依法核定非居民用水戶的年度用水計劃,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書面下達。新增計劃用水戶的用水計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核定下達。
用水計劃指標下達后二十個工作日內,計劃用水戶應當根據用水情況將年度用水計劃指標分配到月份,并將分配情況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計劃用水戶的用水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計劃用水戶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核定情況。
年取用新水量三萬立方米以上的計劃用水戶和申請增加用水計劃指標超過年度用水計劃百分之三十的用水戶,需要提供水量平衡測試報告書。
第十二條 因建筑施工等情況需要臨時用水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臨時用水計劃,并按照核定的用水計劃用水。
第十三條 非居民用水累進加價包括下列情形:
(一)使用自備水的非居民用水戶用水量超過計劃的,對超計劃部分按照有關標準累進征收水資源稅;
(二)使用公共管網水的非居民用水戶用水量超過定額或者計劃的,對超過定額或者計劃部分按照基本水價累進收取水費。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用水效率管理。區域整體用水效率低于國家或者省用水效率控制指標的,由其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減區域用水總量指標。
計劃用水戶用水效率低于國家、省和行業定額標準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減其用水計劃。
第十五條 水資源不能滿足區域正常供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啟動供水應急預案,按照保障生活、工農業生產和其他用水的順序對用水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六條 計劃用水戶應當加強用水和節水設施的日常維護,建立用水和節水臺賬,定期進行用水合理性分析和水量平衡測試,按時報送用水和節水統計表。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每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非居民用水戶的實際用水量。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水量平衡測試:
(一)年均取用新水量三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戶,至少每四年進行一次水量平衡測試;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正常運行一年后的;
(三)用水單位的產品結構或者生產用水工藝發生變化的。
經測試不符合節水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整改。經驗收合格的水量平衡測試結果,作為用水計劃管理、定額管理、取水許可量核定和節水型單位創建的依據。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保證正常運行。
建設項目節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定用水計劃。
第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水型載體建設標準,推動節水型單位、節水型企業和節水型居民社(小)區建設。
第二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公共供水管網維護改造,減少供水漏失。供水管網漏失率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節約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二十二條 鼓勵使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或者不符合強制性用水效率標準的高耗水設備、產品和工藝,已安裝使用的,應當立即更換或者改造。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狀況,合理調整農作物種植結構和林、牧、漁業用水結構。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灌溉水價,加大農業節水灌溉投入,推行渠道防滲、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微灌、水肥一體化等節水灌溉技術,提高農業灌溉用水的利用率。已建成的農業用水設施不符合節水灌溉標準的,應當進行更新改造。
水利、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林、牧、漁業節約用水的技術指導,推廣、使用集約化節水型養殖技術和養殖廢水處理再利用技術,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率。
第二十四條 充分利用非常規水資源,編制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規劃,將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礦坑水等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城鎮基礎設施應當配套建設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和再生水供水管網。
第二十五條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再生水輸配管網。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區域內的用水戶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工業集聚區、化工園區等應當統籌規劃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統,推廣串聯用水、再生水回收利用等節水技術。
第二十六條 以下情形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一)石油化工、冶金、紡織印染、造紙、制革、熱電等高耗水企業生產用水;
(二)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道路清掃、車輛沖洗等用水;
(三)冷卻、洗滌等用水;
(四)生態濕地、觀賞性景觀等用水。
有條件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核減其它水源用水計劃指標。
第二十七條 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市政基礎設施和居民小區應當結合海綿城市建設,配套建設雨水滯滲、收集利用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 建立用水價格調節機制,通過價格杠桿促進節約用水。
第二十九條 鼓勵節水型載體建設、節水技術改造和非常規水資源利用,實行節水獎勵補貼制度,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日實施的《淄博市節約用水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