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煙臺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
煙臺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煙臺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140號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管理,維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以及其他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國防、人民防空、防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結建地下空間是指由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經依法批準建設,層高大于2.2米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閉空間及其外圍水平投影占地范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公益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工作。
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依法取得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應當遵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等規定。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前,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明確地下空間的規劃用途、建筑面積等規劃設計條件。
第七條 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地。
第八條 除依法可以劃拔供地的以外,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協議出讓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地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開發其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地下空間的;
(二)受客觀條件或者特殊歷史因素制約無法獨立分宗或者不具備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條件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協議出讓的情形。
第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提供發展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批準文件后,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手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提供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批準文件后,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手續。
結建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同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免收地下空間使用權價款。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按下列標準收取:
(一)用于商業、辦公、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依法辦理有償使用手續時,其地下空間一層按照地表同用途基準地價的百分之十確定樓面地價;地下空間二層的土地出讓金按照地下一層的標準減半收取;地下空間三層及其以下的樓面,不予收取土地出讓金。
(二)公開出讓的商服用地、住宅用地按照規定整體配建的地下停車場,按照相應工業基準地價的百分之十確定樓面地價。
(三)工礦倉儲建設項目以及參照工業用地價格進行評估的其他用途建設項目,使用地下空間仍用于同類型用途的,不予收取土地出讓金。
(四)基準地價未覆蓋區域,結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予收取土地出讓金。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未掛牌成交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以及城鄉規劃部門新調增地下空間面積的已經出讓項目或者已經供地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收取土地出讓金。
按規定配建的人防工程,其土地出讓金的收取執行本辦法。
第十一條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應當按照土地用途類別依法確定。
結建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終止年限不超過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終止年限。
地下空間停車場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照最高不超過五十年確定。工業、商服、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中配建地下停車場的,其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不得超過五十年。
第十二條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建筑物的不動產登記管理依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宗地為單位,可以分層設立、分層登記,并按水平投影坐標、豎向高程確定權屬范圍。
同一宗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用地有兩種以上用途、供地方式或者兩個以上使用權人的,應當根據各自建筑面積的比例,確認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面積,并分別進行確權登記。
第十四條 經依法批準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用地,其土地用途應當以規劃和用地批準文件為依據,按照國家土地分類標準予以登記。
對結建的地下車庫(位),其地下空間土地用途應當按照該地表建筑物的主要用途確認登記,并在不動產權證書上注明“地下車庫(位)”。
第十五條 地鐵工程按照站(場)劃分宗地。
地鐵站(場)建設項目用地獲批準后,應當由產權人申請該站(場)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屬經營性的地下空間工程,按照本辦法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后,方可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規劃明確的社會公共停車場(庫)不予辦理分割轉讓和轉租登記。
居住區和公建項目配建的地下停車庫(位),按有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過程中對他人的建(構)筑物或者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