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菏澤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政府
菏澤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菏澤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菏澤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2月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
菏澤市人民政府市長
2018年12月2日
菏澤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及其監督管理和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的領導,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負責本轄區農村居民個人自建住宅等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鄉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相關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等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公民防震減災意識和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的知識與能力。
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建設工程地震災害保險,增強抵御地震災害風險的能力。
鼓勵和支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抗震設防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不得進行建設。
第六條抗震設防要求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對國家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技術標準以及工業、交通、水利、電力、通信、鐵路、民航等行業抗震設計規范規定的特殊設防類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等建設工程,應當在地震小區劃結果、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基礎上提高一檔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三)一般建設工程按照國家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在市、縣區已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區域的一般建設工程,按經審定的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依據特殊設防類建設工程:指使用上有特殊設施,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后果,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筑。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并作為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的必備內容。
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書中應當明確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意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核準時,應當把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意見列入審查內容。缺少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意見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準施工。
第八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符合抗震防災規劃要求,依據地震活動斷層調查和地震小區劃等成果資料,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地震地質災害危險區;無法避開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工程處理措施。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論證,提出合理避讓地震活動斷層等抗震不利地段的書面意見。
第九條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應當包含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防標準、等級等內容。
第十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抗震設計、施工專項審查制度。
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工程檢測、抗震性能鑒定等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等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未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合格或專項論證,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施工。
工業、交通、水利、電力、通信、鐵路、民航等專業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減震、隔振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等建設工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采用減震、隔震技術,其他建設工程鼓勵采用減震、隔震技術,提高建設工程抗震性能。
減震、隔震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對減震、隔震裝置性能參數以及相應的構造措施、檢驗檢測、施工安裝和使用維護提出明確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減震、隔震裝置安裝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論證。監理單位應當制定減震、隔震工程監理細則,并實施旁站監理。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減震、隔震裝置安裝情況進行專項驗收。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將建設工程執行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防技術標準的情況,納入竣工驗收內容。
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防技術標準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建設單位停止使用,進行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引導農村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住宅。
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和鄉村建筑抗震技術規程,加強對鄉村建設工程抗震設計、抗震施工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第十五條已建成的下列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且未列入改造計劃的,建設工程所有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易產生次生災害的輸油、輸氣、供電、供熱、通信、化工、水利等建設工程;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商場、場館、辦公、影劇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三)火車站、汽車站、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應急庫、糧食儲備庫、物流倉儲等重要工程設施;
(四)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
(五)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其他建設工程。
鼓勵其他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拆除改造計劃的建設工程所有人或者管理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經鑒定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但具有加固使用價值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責任主體進行改造,未加固前應當限制使用;不具有加固價值的,應當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抗震加固費用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承擔。
公益事業、農村危房改造等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抗震加固費用,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抗震加固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抗震加固施工報件手續,接受監督管理。
抗震加固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有關單位,依據國家現行抗震鑒定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等有關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抗震加固施工驗收合格后,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聯合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公開。
第二十條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時,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主動提供有關抗震設防的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未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意見出具設計圖紙的,由市、縣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