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敦促走私廢物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
關于敦促走私廢物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海關總署
關于敦促走私廢物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16號(關于敦促走私廢物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
公告〔2019〕116 號
為依法懲治走私廢物違法犯罪,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以往曾利用許可證走私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但現已停止走私的違法犯罪人員以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更好地實現打擊廢物走私的辦案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特公告如下:
一、利用許可證走私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是指不具備相應環評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他人許可證走私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及相關持證企業與他人通謀,非法將本單位的許可證交由不具備相應環評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走私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二、實施上述走私行為的涉案單位或者人員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前向海關緝私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未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有效挽回國家經濟損失、積極退贓、自愿認罪認罰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除走私廢物情節特別嚴重的以外,對投案自首的涉案人員一般不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
三、涉案人員在境外,委托他人代為表達自動投案意思,或者以書信、電報、電話、郵件等方式表達自動投案意思,隨后本人回國到案接受辦案機關處理的,視為自動投案。
四、鼓勵涉案人員的親友積極規勸其盡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涉案人員送去投案,且涉案人員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視為自首。
五、涉案人員具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六、涉案單位、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盡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在公告期限內拒不主動向海關緝私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明情況,拒不投案自首,以及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仍頂風繼續走私廢物進境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窩藏、包庇、資助涉案人員,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掩飾、隱瞞、轉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鼓勵和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動員、規勸涉案人員投案自首。舉報走私違法犯罪線索,或者提供涉案人員藏匿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將按規定給予獎勵,并依法對舉報人的人身安全予以相應保護,對個人信息嚴格保密。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海關總署
201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