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決定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第294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許達哲
2019年1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節育措施費用負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機構編制規定程序設立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業務。”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合理確定。生育保險費率原則上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0.7%,具體繳費費率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但超過0.7%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將第十條修改為:“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和終止妊娠,在下列產假時間內,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有下列情形的,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每天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單位補足。”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女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醫療費用。”
六、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用人單位男職工的配偶合法生育,且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醫療費用的50%。”
七、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用人單位職工進行本辦法第十一條范圍內的生育、節育的,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其他相關資料,在規定范圍和標準內免付費用(掛號費除外),其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費用,由職工個人負擔。”
八、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領。
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出具的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證明;
(二)本人的身份證;
(三)出生醫學證明;
(四)是失業婦女的,提交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失業證;
(五)受委托代為申領的,提交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六)省醫療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虛假材料冒領或者多領生育津貼、一次性生育補助金。”
九、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協議醫療機構等單位或者參保人員,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將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涉及機構改革部門組建或者名稱變更的做相應調整。將“人口與計劃生育、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修改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將“行政處分”修改為“政務處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