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廣東省梅州市人大常委會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2018年11月26日梅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事項,是指關系我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全局,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正確有效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維護國家和廣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四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范圍包括: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梅州市委提出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調整方案;
(五)市本級財政預算的調整方案和市本級財政年度決算;
(六)城市總體規劃的修改;
(七)推進依法治市,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措施;
(八)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重大改革舉措;
(九)教育、就業、醫療衛生、養老、住房、扶貧、社會救助、公共服務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
(十)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
(十一)決定授予或者撤銷梅州市榮譽市民等地方榮譽稱號;
(十二)確定或變更市徽、市樹、市花、市歌、城市標志和全市性節日、紀念日;
(十三)與國內外城市締結友好城市;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或者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并作出決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五)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恰當的決定、命令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恰當的決議、決定;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十七)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在報上級政府審批前,應當依法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事關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應當依法在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應當根據本地區的重大決策、工作部署,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建議,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與相關方面進行溝通協商,并且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結束后三十天內,研究提出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計劃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依法定程序確定后,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
市人大常委會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計劃確有必要調整或增加的,按照本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和法定程序,由法定提請機關和人員提請審議。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在日常收集意見、調查研究過程中,認為屬于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九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應當真實、準確,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該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說明;
(四)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方案等,必要時還應當提供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報告;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一般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送達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臨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議案、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自收到該議案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議;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報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應當在收到該報告后,決定是否提請下次召開的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有關機關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召開論證會、評估會或者聽證會。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應當組織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負責承辦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介入,對相關情況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應當組織專家、智庫、專業機構進行論證和評估,或者要求有關國家機關、有關方面進行補充論證;對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的重大事項,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對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應當公開相關信息,進行解釋說明,根據需要公開征求意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除外。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與審議代表議案、辦理代表建議相結合。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安排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重大事項時,提請機關和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參閱資料;提請機關主要負責人或提請人員應當到會作說明,回答詢問,聽取意見。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重點加強合法性審查,確保不與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相抵觸,維護法制統一。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提請討論決定或報告的重大事項,根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可以依法作出決議、決定或者在地方性法規中作出規定,也可以將審議中的意見建議轉送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辦理。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
負責承辦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研究采納各方面意見。對公眾的意見建議,應當匯總并作出綜合反饋。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時,認為需要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特別重大事項,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工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具有法定效力,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應當貫徹執行,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報告執行情況可以在年度工作報告中集中報告,或者在有關專項報告中報告,對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可以分階段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及有關國家機關貫徹執行決議、決定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要充分運用執法檢查、聽取審議工作報告、專題詢問、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等形式,加強對重大事項決議、決定實施情況的監督。
對不執行決議、決定或者執行決議、決定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
第二十三條 應當報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不報告或者越權作出決定,以及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或者執行決議、決定不力造成嚴重后果,對提出的審議意見不研究辦理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提出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
對有關機關越權擅自作出決定或者作出與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責令該機關自行撤銷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2日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梅州市人大常委會實施〈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