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本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本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本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本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0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本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已經2019年3月5日市政府六屆一百六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如桂
2019年3月24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本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為了確保本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適應機構改革需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現就機構改革涉及本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現行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深圳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及其部門承擔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批準、備案、復議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深圳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有關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實施《深圳市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需要由市政府作出相關決定的,按照“誰實施、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廢止。
四、實施《深圳市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部門規范性文件、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有關部門和區政府要抓緊清理,及時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職責已經調整,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涉及職責和工作調整的有關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由承接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執行。
五、各級行政機關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工作。市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區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劃入、劃出職責的部門要主動銜接,加強協作,防止工作斷檔、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