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慈善事業促進辦法
中山市慈善事業促進辦法
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慈善事業促進辦法
中山市慈善事業促進辦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
第一條 為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培養社會慈善意識,弘揚慈善文化,建設慈善中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志愿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慈善事業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民間運作、全民參與、行業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發展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導、推動慈善事業發展,建立健全由有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行業協會參與的慈善工作協調機制,定期舉行聯席會議,就有關慈善事業工作進行交流、溝通和協調。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慈善事業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慈善事業的推動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市慈善聯席會議機制,建立健全并落實日常監督檢查、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財政、稅務、文化廣電旅游、民族宗教、公安、市場監管、教體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慈善事業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市總工會、共青團、婦聯、僑聯、殘聯、工商聯及紅十字會等各類群團組織充分發揮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支援服務。
鼓勵宗教界團體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鼓勵和引導港澳臺同胞、華人華僑參與慈善事業。
第七條 市民政部門加強培育發展區域性慈善聯合組織以及支持類、咨詢類、評估類等慈善行業組織。
慈善行業組織依法開展下列慈善事業促進活動:
(一)參與相關政策、規劃制訂,反映行業訴求,維護行業權益;
(二)推動慈善組織在資金募集、志愿者動員、慈善項目實施等方面的行業交流與合作;
(三)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
(四)加強慈善組織和慈善項目的品牌建設;
(五)開展行業監督和評估。
第八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慈善活動,向孤寡老人、孤兒、殘疾人、重病患者、受災人等特殊人員提供精神安慰、勞務幫扶等慈善活動。
倡導在單位內部、社區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引導捐贈閑置物品,充分發揮家庭、個人在慈善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第九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鼓勵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碼頭、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為慈善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
鼓勵法律服務、會計、審計、公證等機構在為慈善活動提供服務時實行費用優惠。
第十條 市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資金扶持、提供初創服務等措施,重點培育提供公共服務和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慈善組織,鼓勵支持慈善組織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體、生態環境、應急救助等社會服務機構和設施,提供社會救助服務。
鼓勵發展資助型慈善基金會,引導成立企業基金會、家族基金會、社區基金會等各類慈善基金會。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鼓勵慈善組織從業人員積極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建立健全慈善組織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
第十二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鼓勵捐贈股權、知識產權收益、技術、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標的的工作,支持慈善組織依法運用互聯網和新媒體技術創新慈善活動,鼓勵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依法開展網絡募捐。
第十三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鼓勵和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鎮區、社區(村)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以市捐助接收站為中心,以機關和鎮區捐助接收站、慈善超市、社工機構為網點的社會捐助網絡,建設困難群體物資需求和物資配送管理系統,為慈善捐贈接收、開展經常性扶貧濟困等慈善活動提供服務平臺。
第十四條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與慈善組織合作,根據社會需要定期開展慈善活動。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開展慈善救助活動時,可以邀請志愿者參與救助對象核查、救助項目實施等工作。
第十五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推廣使用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推動中山已有志愿服務信息平臺與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對接,實現本行政區域的志愿服務記錄標準統一,開展志愿服務數據采集和整理,實現志愿服務數據共通、共享和公開,引導志愿服務組織使用民政部指定的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建立志愿服務信息記錄。
市民政部門依據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將使用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的情況納入社會組織年報內容予以公布;將志愿服務組織使用系統情況作為政府購買志愿服務運營管理的參考因素;以系統數據為依據建立完善志愿者評價和激勵回饋制度等方式,激發社會各方使用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開展志愿服務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十六條 市民政部門建立健全全市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在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并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以及提供捐贈者跟蹤、慈善普及和流程化、持續性等服務。
市民政部門還可以同時在本部門網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眾號、移動客戶端等網絡平臺發布慈善信息。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在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市慈善總會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市紅十字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在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發布公開募捐及其使用情況,每年向市民政部門報送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通過中山市政務數據交換中心等電子政務信息管理系統建立與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和體育、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審計、文明辦、團市委、總工會、殘聯、婦聯、紅十字會等部門的慈善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實現慈善信息共享。
市民政、公安等部門應當及時將掌握的社會救助信息通過中山市政府數據開放平臺向社會開放,便于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獲取慈善需求信息,實現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社會服務信息的對接、共享和匹配。
經征得救助對象同意,救助職能部門應當將經過救助后仍需要幫助的救助對象,向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轉介。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慈善捐贈以及慈善組織依法開展慈善活動,依據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公開稅收優惠項目、優惠資格條件和辦事流程,及時辦理稅收減免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在每年農歷正月十五日對為中山市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頒發“慈善紀念章”,并發布年度慈善榜。
“慈善紀念章”頒發和慈善榜發布工作,由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并實施。
第二十條 市民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黨中央、國務院、中央國家機關和省級機關的要求,積極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登記、認定或者開展慈善活動的組織、個人,申報省和國家有關慈善的表彰獎勵。
慈善行業組織、慈善組織、媒體等社會各界,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用各種方式,對為本市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個人在公募慈善組織內設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慈善項目,鼓勵、支持慈善行業組織、慈善組織、媒體與企業合作,采取冠名等合作方式,開展慈善論壇、研討會等慈善活動。
推廣慈善組織對捐贈人及時回贈捐贈證書、榮譽徽標等做法。
第二十二條 曾對慈善事業作出較大貢獻的個人及其家庭遭遇困難需要救助,向政府救助職能部門提出救助申請的,政府救助職能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給予相應救助。
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可以結合自身章程等有關規定,在曾為慈善事業作出較大貢獻的個人自身及其家庭遭遇困難需要救助時,根據申請及時給予相應救助。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慈善記錄的人員。
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和學校招生,可以將參與慈善活動的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慈善組織、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積極參加“中華慈善日”“廣東扶貧濟困日”等國家和省慈善活動日的宣傳、交流活動,并在每年農歷正月十五日積極開展“中山慈善萬人行”等慈善募捐和慈善宣傳活動,激發社會慈善熱情,弘揚慈善文化。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公益宣傳活動,普及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鼓勵主要新聞媒體設立慈善專欄專刊,發布慈善活動信息、刊播慈善廣告、宣傳慈善人物的先進事跡。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引導、支持學校等教育機構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教育青少年樹立現代慈善理念。
第二十五條 慈善組織應當在每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向市民政部門提供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市民政部門應當對慈善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 市民政部門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有關部門依法對慈善組織開展監督管理的,應當將監督管理信息在中山市政務數據交換中心與其他部門實現信息共享交換。
市民政部門應當對慈善組織管理信息進行歸集和分類,錄入慈善組織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依法公開、動態更新,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慈善組織信用信息聯動采用機制,依法將慈善組織的信用狀況作為政策扶持、資金資助、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政府購買服務、評比表彰的參考。
第二十七條 市民政部門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按照規定的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每年度定期對登記和認定的慈善組織的基礎條件、內部治理、業務活動、工作績效和誠信建設等方面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慈善組織的評估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和評比表彰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鼓勵公眾、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曝光。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