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桂林市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令
市政府令〔〕第3號
《桂林市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5月8日市五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7日起施行。
市長:秦春成
2018年6月7日
桂林市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桂林市國有石刻的保護,規范石刻保護資金的上繳、使用和管理,根據《桂林市石刻保護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國有石刻保護資金是從國有石刻所在景點、景區、公園的經營者的經營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專門用于桂林市國有石刻保護的資金。
第三條 桂林市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上繳、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桂林市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上繳、管理和使用按照“依法上繳、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范、高效使用。
第五條 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上繳、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凡國有石刻所在景點、景區、公園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上繳國有石刻保護資金。
第七條 國有石刻保護資金按國有石刻所在景點、景區、公園的經營者每年經營收入的4.58‰上繳。
第八條 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由國有石刻所在景點、景區、公園的經營者直接上繳市財政部門。
桂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上繳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桂林市國有石刻保護資金按年上繳,國有石刻所在景點、景區、公園的經營者應當在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上年度的經營收入和應繳納的國有石刻保護資金,并按財政部門相關規定足額上繳國有石刻保護資金。
第十條 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由財政部門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國有石刻保護。
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上繳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使用財政票據。
第十一條 國有石刻保護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
途和范圍使用,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部門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
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國有石刻的日常巡查和維護;
(二)新建、改建和擴建國有石刻保護設施;
(三)購置和維修與國有石刻保護有關的設備;
(四)國有石刻保護的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與推廣;
(五)國有石刻保護的宣傳;
(六)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與國有石刻保護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和(三)的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國有石刻保護資金支出總額的70%。
第十二條 市、縣(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國有石刻保護資金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在資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國有石刻所在景點、景區、公園的經營者不按規定申報當年的經營收入和應繳納的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由財政部門督促補繳應繳的資金。
第十五條 國有石刻保護資金使用單位截留、擠占、挪用國有石刻保護資金或者不按本辦法規定的用途使用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相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