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政府令第70號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陳 晏
2019年6月1日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營造良好法制環境,推進依法行政,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經對本市現行政府規章進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9件政府規章:
1.《貴陽市游泳場所管理辦法》
2.《貴陽市城市規劃區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辦法》
3.《貴陽市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和賠償辦法(試行)》
4.《貴陽市旅游業管理辦法》
5.《貴陽市河道管理規定》
6.《貴陽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委托暫行規定》
7.《貴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8.《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清鎮市及其有關鄉鎮下放、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9.《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在開陽縣及其有關鄉鎮下放、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廢止的上述9件政府規章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