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訴訟費用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訴訟費用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訴訟費用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訴訟費用問題的復函
1950年11月28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本年10月19日來電收悉。關于華東區征收訟費問題,除上海、青島、福建等地受理民事訴訟案件征收訟費外,其他地區多不征收,你院受理案件,擬(一)分院本身不收;(二)各地已收與未收者不變;(三)收費地區來分院上訴之第二審案件亦由原審法院代征收與原審數額相等之上訴費。我們同意在全國未有統一規定之前,可暫依你院提出之三項辦法辦理。惟下列數點希注意:(一)上海市人民法院關于征收訴訟費用辦法第一條所定“凡婚姻監護及關于勞動契約之爭議案件一律不收費用”其中“監護”二字范圍過狹,凡有關子女的案件應均不收訴訟費用。第二條所定關于財產權之訴訟按15‰征收訟費,是否尚嫌略高(尤其在福建等地)希研究。該辦法第三條所定“或確屬赤貧無力預繳者……得免予預繳一部,或全部”云云其中“赤貧”二字亦嫌過嚴。凡確屬無力預繳者即得免予預繳一部或全部。一面并應指示各法院對于免征訟費的問題應予從寬決定。又來電所稱:“(一)分院本身不收”云云想系指分院所受理之第一審案件不收訟費,如此則可無問題。如系指第二審上訴狀徑向分院呈遞者不收訟費,向原審呈遞者則照原審辦法辦理,則殊有不妥,希注意。又上海及其他地區以前征收訟費經驗如何,其利弊如何,以及此項收入的數量有多少,均希即報告,以資參考。以后續得經驗,亦希隨時具報。以上各點均希查照辦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