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黔南府令〔2019〕31號
第一條 根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三條,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保護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和60年以上的茶樹適用本實施細則。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
第三條 古樹名木實行銘牌管理制度。
古樹名木銘牌實行全州統一式樣,銘牌內容包含古樹名木學名、保護等級、樹齡、樹高、胸徑、冠幅、編號、二維碼、掛牌單位、掛牌時間和生長地址。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標識的古樹名木編制成冊,并報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州、縣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樹名木的調查、鑒定、定級、登記、編號、建立古樹名木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數據庫,負責古樹名木普查成果的鑒定。
(一)建設用地及風景名勝區生長的古樹名木由城鄉規劃部門負責保護管理,落實管護責任,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保護古樹名木的生長。
(二)農用地上生長的古樹名木由農業農村部門保護管理,防止農事活動對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影響。
(三)交通及設施用地上生長的古樹名木由交通部門保護管理,應當劃定保護范圍,制定保護措施。
(四)古樹名木生長環境污染防控由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負責。
(五)旅游發展部門應當加大對旅游景區范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力度,設置保護設施,避免游客與古樹名木接觸,減少對古樹名木的傷害。
(六)廣播、電視、互聯網、報刊等新聞媒體應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宣傳,倡導古樹名木保護行為,營造社會保護氛圍。
第五條 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實行分級預算保障制度。
公布的一級保護古樹,保護經費按每年每株1000元的標準,列入州級財政預算。公布的二、三級保護古樹,保護經費按每年每株1000元的標準,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公布的古樹群落,保護經費按每年每群4000元的標準,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保護經費使用,保護經費分為管護經費和養護經費。
(一)管護經費。每株每年按400元、每群每年2000元。管護經費發放給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用于古樹名木病蟲害防治、施肥等日常管理支出。
(二)養護經費。每株每年按600元、每群每年按2000元,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使用,用于古樹名木復壯、加固、樹洞修補等日常專業養護支出。
(三)因特殊情況需要對古樹名木實施修復,須編制專項方案,經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同意,費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七條 建立古樹名木認養制度。
(一)古樹名木認養是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認養方”)通過一定程序,自愿以捐資的方式保護古樹名木的行為。
(二)可供認養的古樹名木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認養方可在公布范圍內進行認養。
(三)認養一級保護古樹名木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州人民政府同意,方可簽訂認養協議;認養二、三級保護古樹名木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方可簽訂認養協議。認養協議應包括認養范圍、認養方式、認養權責、認養年限。
(四)認養方捐認養資金,認養資金由認養方和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監管使用。
第八條 連續五年認養古樹名木1~5株,并通過精心管護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資助古樹名木保護5000元~30000元的,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連續五年認養古樹名木5~10株,并通過精心管護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資助古樹名木保護30000元~100000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連續五年認養古樹名木10株以上,并通過精心管護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資助古樹名木保護資金100000元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的均予以公告。
第九條 因自然生長、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林業部門及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責任部門共同協商從古樹名木保護經費中給予補償。
第十條 州、縣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兩年一次對古樹名木的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做好保護工作,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發生病蟲害、受損、長勢衰弱或瀕危等異常現象的古樹名木編制養護方案,采取地上環境整治、砌坎固基、樹體防腐、培土復壯等保護措施,改善古樹名木的生長條件。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人由管護單位確定。管護單位要與管理責任人簽訂管護責任書;管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并重新簽訂管護責任書。
管護責任書要明確管護責任人的管護對象,管護責任、管護報酬及處罰措施;管護責任人應當按照管護責任書的規定做好古樹名木日常的保護巡護工作,制止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向管護責任單位報告異常情況。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和60年以上的茶樹死亡的,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經核實、查明原因并明確責任后,上報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予以注銷。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死亡未經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注銷的,不得擅自處理。
經核準注銷的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和60年以上的茶樹由權利人依法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以科學研究、公眾展示、文物保護、旅游觀光等方式合理開發利用古樹名木資源,應保證古樹名木的正常生長,具有經濟效益的,應將其部分收入用于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古樹名木自然落葉、落花、落果可由權利人回收再利用。
第十五條 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竊取、截留、私分或挪作他用。竊取、截留、私分或挪用古樹名木保護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對保護一級保護古樹名木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縣級人民政府對保護二、三級保護古樹名木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州、縣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兩年對古樹名木的管護情況進行考核,報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