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和省內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國家級新區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和省內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國家級新區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和省內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國家級新區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和省內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國家級新區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和省內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國家級新區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已經省政府2018年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劉國中
2018年7月12日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
向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和省內
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國家級新區
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
經研究,決定向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的各管委會委托42項行政管理事項,向省內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國家級新區(以下簡稱四類“功能區”)各管委會委托91項行政管理事項。
委托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各管委會實施的行政管理事項,由原審批部門與受委托單位簽訂委托書后實施;委托四類“功能區”各管委會實施的行政管理事項,由原審批部門按照“成熟一批委托一批”的辦法與受委托單位簽訂委托書后實施。省市縣三級或者市縣兩級共同實施的行政管理事項,由原審批部門按照各自權限分別同受委托單位簽訂委托書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