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西安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西安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西安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西安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
《關于修改〈西安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8月28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明遠
2019年9月2日
關于修改《西安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將第四條第四款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
二、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市轄縣”修改為“藍田縣、周至縣”。
三、刪去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四、將第九條作為第五條,并修改為:“車身廣告設置的具體標準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并征得市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管理部門同意,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五、將第十四條作為第八條,其中的“設置權人”修改為“設置人”。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置的車身廣告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市場監督、公安、交通運輸等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活動,改善城市景觀風貌,維護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機動車車身廣告的發布、內容審查及其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是指利用機動車車身,采取安裝、懸掛、張貼、噴涂、繪制等形式,設立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藍田縣、周至縣的戶外廣告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區域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市城市管理部門的委托,對開發區范圍內的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進行管理。
市場監督、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車身廣告設置的具體標準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并征得市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管理部門同意,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在車身外側進行廣告設置,禁止以下行為:
(一)使用反光材料設置車身廣告;
(二)改變車輛技術參數和車輛主體顏色;
(三)設置音響、照明設備;
(四)設置實物廣告;
(五)影響行車安全;
(六)覆蓋、遮擋發動機散熱口、進風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設置的車身廣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潔、美觀,其色彩應與車體原有顏色相協調;
(二)畫面穩定、完整,且畫面與文字比例相協調;
(三)內容要真實合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車身廣告的文字、圖案顯示不全或者出現破損、污濁、褪色、變形等影響城市容貌的情況時,設置人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的車身廣告,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改正。
第十條 長期在本市使用的外地車輛和在本市有固定線路或者站點的外地長途客車,應當遵守本辦法。
臨時進入本市(十五日以內)的外地機動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向執法人員說明情況。情況屬實的,免予處罰。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車身廣告的文字、圖案顯示不全或者出現破損、污濁、褪色、變形等情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置的車身廣告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市場監督、公安、交通運輸等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西咸新區范圍內的機動車車身廣告設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24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