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施劃設置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
(二)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三)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四)按照國家標準劃設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標志和標線。
人行道上未施劃停車泊位的路段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安裝道釘、提升道牙高度等方式防止車輛進入。
第二十八條 下列區域禁止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
(二)人行道上設置停車泊位剩余寬度不足三米的;
(三)消防通道、無障礙通道;
(四)設有燃氣管道、光纜線路等地下設施的;
(五)距離能夠提供充足停車位的公共停車場三百米以內的;
(六)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五十米范圍內的路段;
(七)學校、幼兒園、醫院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五十米范圍內的路段;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臨時停車的路段。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道路停車已妨礙行人、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妨礙市政設施安全運行的;
(三)道路周邊公共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要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
確需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應當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依法實行特許經營,由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負責經營。特許經營權有償使用收入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統籌用于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地點顯著位置按規定設置停車標志和載明停放時段、收費依據、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的信息公示牌;
(二)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施劃的停車泊位指揮車輛有序停放;
(三)按照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并出具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發票;
(四)按照“先到先使用”的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停車泊位確定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固定使用;
(五)采用電子管理系統收費的,應當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說明,并確保設施完好、整潔。
第三十二條 舉行重大活動或者遇有突發公共事件時,相關區域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暫停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經營。
第三十三條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時,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準停車型和標示的停車方向停放,并按停車實際占用的停車泊位數交納停車費用。
第三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社會發展程度,逐步推行地磁等車位檢測器,實現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由車主自助電子支付。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公共免費停車泊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擅自將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挪作他用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停車場經營者、管理者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與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相配套的實時停車信息數據傳輸系統,未將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未遵守相關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擅自停止經營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設置、毀損、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標志和標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泊位數量,每個泊位處一千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未遵守相關停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停車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榆中縣、皋蘭縣、永登縣、紅古區的停車場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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